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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案裁決影響深遠

2016-12-09 06:35


    喬丹案裁決影響深遠

    據中新社消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十件案件。經過半年多時間,這一系列案件終塵埃落定。

    保護自然人姓名權

    關於商標行政糾紛中涉及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等問題,在中國國內司法實踐中一直不明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獨立諮詢監督委員會委員張廣良表示,最高法對此系列案件的判決,明確裁定米高佐敦本人對漢字組合“喬丹”享有姓名權,對上述問題進行回答。

    最高法判決書稱,在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時,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的,該特定名稱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其一,該特定名稱在中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其二,相關公眾使用該特定名稱指代該自然人;其三,該特定名稱已與該自然人之間建立穩定的對應關係。而該案證據可以證明米高佐敦主張的“喬丹”符合這三項條件。

    張廣良認為,最高法在該案中不僅明確自然人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同時也回答如何保護外國人中文譯名的問題。他表示,最高法在該案判決中所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對未來類似案件的審判將產生重要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喬丹公司在宣判後發表聲明,稱本次裁定的十件商標,包括支持再審申請人的三件商標均係註册時間不足五年、在周邊其他類商品上的防禦性商標,對該公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標均不會構成影響。張廣良表示,儘管此次最高法的判決僅針對十起案件中的商標,但最高法認定喬丹公司商標使用侵犯米高佐敦的姓名權,對該公司的影響是巨大的。

    佐敦尊重中國法律

    米高佐敦也在宣判後發表聲明。他說自己“很欣慰地看到,在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可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他同時表示尊重中國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對尚在審理中的姓名權侵權案件作出判決。

    “通過這個案子,中國很多老百姓也知道,自己以前買的喬丹牌運動鞋和美國的米高佐敦沒有關係。”張廣良說,本案既是一堂生動的知識產權普法課程,也體現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負責任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