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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擁護效及忠條文 立會選舉修法簽意見書

2016-12-10 04:48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討論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討論過程沒太大爭議,但有議員認為文本冗長需要精簡,並關注選舉宣傳,特別是使用大聲公宣傳的監管問題等,希望當局嚴謹執法,指引要清晰,防止不公平選舉。
   法案明確規定競選籌款,候選人只能接受澳門永久居民的捐款,捐款若超過一千元,需註明捐款人的聯絡資料,金額若不足一千元,須有簽發收據,列明捐款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候選人可接受上門及社會捐款。
   由於受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影響,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新文本中,加入了參選人需要簽署“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聲明的規定。修改後的法案建議,無被選資格包括拒絕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或事實證明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對於議員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將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簡稱“選管會”)判斷,在選舉法中有關“無被選資格”的條文會作出相應說明,參選人有上訴機制,最終由法院裁決。
   法案沒追溯期,由實施當日產生效力,參選人過往若曾作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區的言論,選管會在對方作出聲明時,確認對方是否願意放棄過往的這些言論。參選人若對於選管會的決定有異議,法案亦設有上訴機制,最終交由法院裁決。
   有議員認為,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成為立法會議員的最基本要求,只有這樣,議員才可能全心全意地為澳門市民、特區和國家服務。這建議可操作性強,除了要求參選簽署聲明書,並指定由立法會選管會判斷參選者是否真誠地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允許參選者自願放棄過往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區言論以保證聲明有效,另一方面允許參選者通過法院對選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這些內容釐清各方面權責,既保證法案不被濫用,又保障參選人的權利。
   澳門特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將於2017年舉行。特區政府於2015年7月宣佈啟動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訂程序,希望通過修法提高間接選舉的競爭以及加強選舉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