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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選舉修訂案細則通過 增加擁護效忠條文非盲從

2016-12-17 04:27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法案新增條文,規定候選人須簽署聲明,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區和擁護澳門基本法;辭職議員不可參加補選。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法案增加擁護效忠條文符合國家和澳門社會利益,並非盲目跟從。
    修訂法案今年中由政府提案,旨在改善選舉素質,建立公平、公正、公開、廉潔的選舉制度。在之前展開的公開諮詢期間,社會各界廣泛表達意見,其中大部分意見對修訂立法會選舉制度的方向及建議表示認同。法案從四個方面完善立法會選舉制度:一是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二是加強打擊違法選舉活動;三是改善選舉組織工作;四是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議員不得兼任的規定。
  方案在委員會細則審議過程中,新增候選人須簽署聲明,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區和擁護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同時規定辭職議員不可參加補選。
    在昨日的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中,議員吳國昌要求將法案中有關無被選資格的其中 2條條款獨立表決,當中包括拒絶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議員區錦新質疑加上這兩條款會否畫蛇添足。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釋法,維護了國家利益和主權統一,要把相關精神落到實處,體現在澳門特區的選舉法,否則將來出現相關情況就無法可依,這不是盲目跟從,也不是畫蛇添足,是符合國家和澳門社會利益。
    對於法案修訂,新增保證金條款。陳海帆稱,新增保證金條款,目的是增加參選者的公信力,希望增加選舉的嚴肅性。對有議員質疑是否“越多錢越有公信力?”,並指出,設保證金條文是提高參選門檻,阻礙弱勢人士參選。陳海帆回應,設保證金制度,只在參選人選舉中不能取得一定票數時才沒收保證金,這不是有保證金就有公信力的問題,而是選舉中得到多少市民和選民認同的問題。
    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顧問趙向陽補充,任何條件只要合理都不侵犯權利,增加保證金條款是為了保證選舉和參選過程不太兒戲,不能把產生重要政權機關的過程變成隨意參加和隨機性、毫無準備的即興活動。他反問為何要規定18歲才有選舉權?道理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