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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非禮罪刑事化一般性通過

2017-01-05 05:14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引入性騷擾罪的刑法典修訂法案,法案建議將性騷擾中涉及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
   長陳海帆昨日在立法會上引介修改《刑法典》法案時表示,《刑法典》生效至今已逾20年,期間雖然歷經修改,但隨著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各種改變,《刑法典》有關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若干規定需要作出修訂。
  法案旨在修改《刑法典》第二卷第一編第五章規範的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制度,並加強對未成年人、特別脆弱的人及婦女的保護,以及促進兩性平等。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法案建議引入“性騷擾罪",將實際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建議將該罪的構成要件界定為,第一,必須是在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下實施,且行為人出於故意。第二,必須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包括身體接觸及透過任何物件接觸被害人身體。同時,也建議將該罪定為半公罪,刑幅最高1年徒刑或120日罰金。
  法案建議引入“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規定接受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賣淫服務的人須負上刑事責任。法案建議將該罪定為公罪。刑幅方面:實施重要性慾行為的,最高3年徒刑; 實施性交、肛交、口交或插入式性慾行為的,最高4年徒刑。
  法案建議引入“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將以下行為刑事化或加重處罰:利用和引誘任何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參與色情表演、錄製色情照片、影片或錄製品的行為; 生產、銷售、進口、出口、散佈、展示或讓與有關物品的行為;以及 為銷售、進口、出口、散佈、展示或讓與為目的而取得或持有有關物品的行為。
  法案建議將該罪定為公罪,刑幅方面:實施上述行為,處1年至5年徒刑。 如行為人以實施上述行為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刑幅上限提升至8年。 此外,建議將該罪納入法律《有組織犯罪法》,黑社會實施的罪行列表中。
  法案修訂“強姦罪”,建議作兩項修改:第一,將強迫口交納入強姦罪的範圍。第二,消除強姦罪現時以性別作區分的做法,修改為無論男性或女性均可成為強姦罪的行為人。
  法案修訂“性脅迫罪",建議作兩項修改:第一,引入一項加重性脅迫罪,將“插入式性慾行為",即強迫被害人忍受被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其陰道或肛門的行為刑事化,處3年至12年徒刑。第二,建議將行為人強迫被害人親自進行重要性慾行為的情況納入性脅迫罪。
  在不同的罪狀上,對性交及肛交的刑幅和對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的刑幅作同等處理。 法案建議將性交、肛交、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統一以相同刑幅處罰,因此,亦建議將上述行為納入“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性欺詐罪"、“對兒童之性侵犯罪"及“姦淫未成年人罪"之中。
  調整部分性犯罪的性質(公罪或半公罪),以加強在刑事訴訟程式上對被害人的保障。 第一,建議將“性脅迫罪"及“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由半公罪修訂為公罪。第二,建議將第172條第2款規定修改為:如被害人未滿16歲(原規定為12歲),且基於被害人利益(原規定為公共利益)的特別理由,有必要開展訴訟程式時,檢察院依職權須對具半公罪性質的性犯罪開展訴訟程式。
  修改性犯罪的一般加重制度,以加強保護未成年人及特別脆弱的人士 。法案建議作三項修改:第一,建議將性犯罪的一般加重制度相應地適用於法案引入的三項新罪狀,即“性騷擾罪"、“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第二,建議修改加重情節,將被害人的年齡界限由未滿14歲提升至未滿16歲,並將無能力的人或因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納入加重的範圍(第171條第4款)。第三,建議引入新的加重情節(第171條第5款),以加重處罰輪姦行為。同時,建議此加重情節也適用於同一章節中的部分性犯罪,例如:“性脅迫罪"及“對兒童之性侵犯罪"等。
  對於有議員擔心非禮的定義界限。陳海帆指出,性騷擾罪必須符合幾項要素,包括必須違背被害人意願下實施,且行為人出於故意,以及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她舉例,在擠迫巴士上正常的身體碰撞,不會構成犯罪。性騷擾罪列為半公罪,受害人若遭遇侵害後報警,警方在偵查後,交由司法機關審判,確定是否符合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