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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的後果(上)

2017-01-07 04:34
  根據警方的統計資料顯示,去年(二零一六年)一月至十月,警方共接獲二百多宗涉嫌假結婚的舉報,經調查後有一百三十多宗移送檢察院處理,當中共涉及二百六十多名涉案人士。
  按照本澳法律,結婚是男女雙方為了建立夫妻關係、並以共同生活的方式組織家庭而締結的合同。不過,如果辦理結婚手續,並非以真正的夫妻關係和身份共同生活,目的只是為了協助一方取得當地居民的身份,以享受當地的福利及權利(例如透過假結婚申請當地居留權或到當地工作),這種“有名無實”的婚姻就是假結婚,需承擔刑事責任。
  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規定,任何人意圖取得進入本澳、在本澳逗留或許可居留所需的法定文件,使用《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a及b項所指的手段(包括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而偽造公文書、經認證的文書或私文書,又或作出關於其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資料的虛假聲明行為,可構成“偽造文件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因此,為騙取本澳居留權而假結婚的外地人,會觸犯上述罪行。一經定罪,其逗留許可會被廢止,並須在澳門接受刑罰,刑滿後被驅逐出境。
  與外地人假結婚的本澳居民,以及組織假結婚的集團或中介人,根據《刑法典》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親身或透過他人實行事實者,又或與某人或某些人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共同直接參與事實之實行者,均以正犯處罰之;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亦以正犯處罰之。”因此,不論是直接參與假結婚的本澳居民,又或是協助、教唆他人假結婚的中介人,同樣觸犯“偽造文件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
  有關假結婚方面的其他規定,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第18條,《刑法典》第25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