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恩首出庭拒答自案
【本報消息】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與何超明共事多年,在何超明案件中擔起相當重要角色,直接執行何超明指示,檢察院不少合同由他簽批,他亦被控多條詐騙罪。黎建恩昨日下午首度出庭作證,拒答牽連自身部分,他指呈交給何超明的文件不會抽起祇剩總結,是整份的。對於獲多利十六樓“教員休息室”的存在,何超明曾着他毋須過問。
呈何文件屬整份
不用羈押的黎建恩即將於下月在初院受審,昨日率先到終審法院作證,他自二○一五年九月起被停職,指在一九九六年進入反貪公署時已認識何超明,此後一起共事。黎建恩對凡牽涉他的案情均拒絕回答,但無關於他的,包括另案被告王顯娣的薪酬、教員休息室、沉香木、檢察院招待所、非檢察院人員旅遊費用、犯罪集團均需作答。
他稱辦公室日常運作分人事財政、法律及司法輔助三部分,自己專責最後一項,但各部門最終作成文件後都會送交他手,再上呈何超明。上呈給何的文件是整份的,“同事會釘起晒所有文件”,何超明亦曾指正文件錯處。
被問及為何有部分文件由他簽批,部分由何超明簽批?黎建恩解釋何超明為減輕工作量,將經常性開支授權他簽署,但無刋登於《政府公報》。最初的授權文件由負責人事財政廳的鄭幸捷草擬,至於哪些屬於經常性開支,如人工等由鄭評定。
招待外人無聽聞
助理檢察長陳子勁問及辦公室中有多少人與何超明有親屬關係?黎建恩稱祇知有兩三人,對是否有與另案被告黃國威、麥炎泰有關係的人入職檢察院?黎建恩稱參與同事陳曉玲的婚宴時,才知她的丈夫是黃國威。
起訴書指何超明刻意不讓人知道獲多利十六樓“教員休息室”的存在,黎建恩表示知道休息室的存在,但未曾入過,也沒有休息室鑰匙,不過相信負責後勤的司法輔助廳、處理十六樓事務的人事財政廳綜合管理組都會知道有休息室,無關係的同事則毋須踏足。
黎建恩稱何超明曾着他毋須過問休息室,後來在回答辯方律師梁永本問題時指出,何超明無禁止他踏足“教員休息室”,認為如有需要可以入去。法官宋敏莉問及休息室有否招待過外地人?黎建恩表示未曾處理過,亦沒聽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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