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過招待所 未接待過外賓
黎建恩推測何租竹灣豪園自用
【本報消息】前檢察長何超明被起訴逾千罪,涉及多項濫權行為,當中他涉詐騙檢察院五百多萬元,以招待所為名租下竹灣豪園別墅,自用為實。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昨日作供時表示,自己未曾到過竹灣招待所,多年來亦未曾安排外賓到竹灣,對於自己曾在落口供時說何超明租竹灣自用,他昨日解釋是推測得出。
辯方反對宣讀口供
何案昨續審,黎建恩繼續作證。控方問到竹灣招待所,黎建恩表示,回歸初期何超明要求租用場地作招待所,理由為招待外賓。但他講不清租用竹灣是否何的意思,就此,控方指出在案件偵查階段黎建恩講明是何超明要求租竹灣,請求宣讀口供,但遭辯方反對,指黎當時錄口供身份是嫌犯,與現在證人身份有別,不能宣讀。經一番爭辯,法官認為不論黎身份為何,此部分他並未被起訴,鑑於其陳述有別,決定宣讀口供。
法官岑浩輝讀出口供中提及,黎建恩稱據其真實所知,何超明租竹灣自用,非為公務,但不清楚具體原因,僅聽命行事。正如當初何超明堅持租下皇朝廣場七樓作辦公室,因該處原屬於呂強光,自用感覺可能亦是基於何超明認識別墅的業主,印象中可能是何超明自己找到竹灣,再要求顧問與業主聯絡。
竹灣“居所”聘助理
黎建恩表示他並非親眼看見何超明自用竹灣,純屬“靠估”。法官宋敏莉問他推測的根據,黎建恩卻稱不懂回答,霎時想不起,律師梁永本提出其口供寫着“印象”、“可能”,是否意味推測?黎建恩表示“可以咁講”。
黎建恩稱自己未曾到過竹灣招待所,未曾安排外賓、司法官到竹灣,也沒接收到如檢察官有需要可借用此處的訊息,不過卻聽聞負責接待的同事提及,香港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曾到訪招待所。
控方指出一份為何超明增聘一名家務助理的合同,寫着工作地點在竹灣,但建議書卻寫着工作地點在何超明居所,而合同的簽署人正是黎建恩。黎建恩則表示現在才為意,不過建議書由時任辦公室顧問鄭幸捷撰寫,他簽合同時亦沒附隨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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