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中心設協調員初評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行政法規建議,醫療爭議調解中心主要負責調解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設協調員一名,確保中心的運作及初步評估調解申請。具體的調解程序由調解員負責,按照法律規定,調解員應具備專業能力及操守,經適當的調解技術培訓,並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法規建議,調解程序屬自願性質,須雙方當事人同意,無須繳付費用。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及在特定情況下就診者親屬均可提出請求,要求中心介入調解。經初步評估後,爭議將交予調解員調解。調解程序的預審,原則上應在一百二十日內完成,調解的結果將以書面訂立,並由雙方當事人及調解員簽署。在調解程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參與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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