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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鑑會和醫爭調解中心

2017-02-23 03:49
  【本報訊】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將於2017年2月26日正式生效,配套法規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及第4/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同日生效。
  行政長官已根據相關法律及法規作出批示分別委任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及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作出批示委任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全部本澳委員為非現職醫護人員根據法律規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主要負責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獨立調查和技術鑑定,無須聽從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預。
  委員會由5名醫學專業人員及2名法律專業人員合共7人組成,其中1人擔任主席;成員必須由公共或私人領域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至少10年且具備適當專業操守的專業人士擔任。據相關規定,行政長官已作出第3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醫學專業的柯慶華全職擔任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主席及正選成員,為期兩年;另外,委任醫學專業的吳永禮、張旭明、周俊恒、馬敏燕,以及法律專業的趙國強及稅兵為正選成員;還委任了醫學專業陳耀球、朱獻倫及法律專業蘇建峰為候補成員,為期兩年。
  上述委員會成員的選任經嚴謹的資格審查,醫學專業的委員均是具有醫學背景專業人士,具有至少逾20年醫療工作經驗,個別委員更有逾50年經驗,且全部本澳醫學專業委員並非為現職醫護人員,從而確保委員會運作的獨立性。調解由專業及適當培訓人員負責協助醫患雙方解決賠償爭議至於醫療爭議調解中心主要負責調解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調解程序屬自願性質,須雙方當事人同意,且無須就調解繳付費用;而雙方當事人加入調解程序,不中止訴諸各級法院的任何期間,亦不影響利害關係人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訴諸法院以解決爭議,故倘雙方當事人無法就賠償爭議達成共識,亦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
  法律訂明,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及在特定情況下就診者親屬均可提出請求,要求醫療爭議調解中心介入調解。該中心設1名協調員,確保中心的運作及對調解申請進行初步評估,具體的調解程序由調解員負責,按照法律規定,調解員應具備專業能力及操守,經適當的調解技巧培訓。根據第3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法律專業的馮健埠、盧小芳獲委任為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而根據第1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李潤龍獲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為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