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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積金維持原歸屬比率

2017-02-25 06:35


    滿三年獲部分僱主供款    法案十一月生效

    非強積金維持原歸屬比率

    【本報消息】時隔兩月多,立法會一常會再與政府開會,主要討論《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新修改文本。政府提出五點調整,包括維持原法案的權益歸屬比率,即僱員工作滿三年才可取得部分僱主供款,僱主供款不能抵扣解僱賠償。法案初定十一月一日生效。

    會議昨早十時舉行,社文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社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容光耀等官員列席,會議歷時約一小時。

    僱主供款不能抵扣

    主席關翠杏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政府提交的第二次文本有五點調整。一、原法案建議僱員工作滿三年才能取得部分僱主供款,不涵蓋工作少於三年的僱員。上次會議,議員認為覆蓋面不足,建議政府調整,工作滿一年可取得一成僱主供款,兩年取得兩成,令更多人受惠,政府亦承諾微調。可惜新文本卻走回原點,維持法案最初的權益歸屬比率,即工作滿三年取三成,隨後逐年遞增一成,直至滿十年才能取得全數僱主供款。

    政府解釋,勞方建議權益歸屬比率覆蓋至工作少於三年的僱員,資方要求僱主供款可抵扣解僱賠償,故政府決定維持最初歸屬比率,亦不設置抵扣方案。而且更貼近私退金的制度,有助吸引更多企業參與,因多數私退金均是滿三年才取得僱主供款。

    轉制時間為界計算

    二、法案原建議私退金轉入非強央積金制度時,可採用轉移或凍結方式。新文本建議只採用凍結方式,即以轉制時間為界,舊供款年期按舊制,新供款年期按新制,兩者相加為總供款。舉例如一公司私退金要求工作滿七年才能取得五成僱主供款,僱員在工作滿五年時轉入非強積金制度,那麼僱員要在工作滿七年才能取得僱主供款,金額由兩部分組成,包括前五年僱主的供款乘以私退金比率的五成,後兩年僱主供款乘以非強積金的七成。政府解釋,因為轉移方式需要折算金額,採用凍結方式,可減少行政費用及爭議。

    三、當企業面臨結業或重大的經濟危機時,僱主及僱員均可向社保基金申請暫停供款。四、若僱主未獲批准自行停止供款,政府可強制徵收供款。五、政府承諾實施非強央積金三年後的一百八十日內,即二○二一年五月一日前提交執行報告,但只有報告時間,未有強積金立法時間表。

    關翠杏直言對法案失望,相信非強積金制度較難吸引私企加入。但臨近閉會,法案不通過會變廢案。指非強積金關乎每名“打工仔”權益,希望當局加強宣傳,讓公衆明白新制度。一常會已完成法案討論,將開始準備意見書,之後送交立法會大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