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局稱送外診治無關預算
【本報消息】衛生局訊:隨着《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生效,醫患雙方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有了明確規範和機制,同時亦難免令社會對過去一些醫療事故案件重新討論或報道,但這些個案已透過司法途徑經法院審理並作出明確判決,故衛生局尊重法院判決。
衛生局重申《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目的是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法律已對“醫療事故”作出明確定義。該法律僅適用於生效後所發生個案,而法律生效前發生個案,只要爭議雙方自願,醫療爭議調解中心亦可接納相關調解申請。該中心主要負責調解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調解程序屬自願性質,須雙方當事人同意,且無須就調解繳付費用;而雙方當事人加入調解程序,不中止訴諸各級法院的任何期間,亦不影響利害關係人根據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訴諸法院以解決爭議,故倘雙方當事人無法就賠償爭議達成共識,亦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
此外,就有輿論指癌症復康者被取消赴港覆診一事,衛生局澄清,送外診治有嚴格機制,是澳門醫療系統的補充,當本澳醫療系統不能處理的個案,都會通過送外診治制度,經送外診治委員會評估後送外就診,此機制長期執行以來,受居民歡迎。關於覆診的問題,是本澳醫生經過專業評估,判斷是否需要到外地覆診,這與預算無關。
專業判斷持續監測
衛生局重申,送外診治委員會評審標準是以考慮主診醫生專業判斷、以患者健康及實際需要為前提,以確保病人得到最安全和穩妥的治療為原則,不論費用或地點,亦不會因社會經濟環境變化而令治療受影響。同時,為確保有效、合理地使用公帑,送外診治委員會一直依法跟進送外診治病人的治療情況,並進行持續監測及評估,由醫生專業判斷是否需要繼續送外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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