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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親屬活肝移植政府不付錢

2017-03-09 04:34
  【本報訊】就傳媒查詢有關1名4月大女嬰因肝臟壞死急須進行肝臟移植的個案情況,仁伯爵綜合醫院已於3月2日透過新聞稿作出說明,現再補充,女嬰進行肝臟移植規定。
  仁伯爵綜合醫院表示,十分關注女嬰病情並想方設法尋求適切治療,自去年12月至今,一直透過送外診治制度安排女嬰往香港進行檢查及治療,為女嬰向送外診治委員會申請並獲批准轉介進行肝移植手術及相關捐肝者術前檢查,女嬰治療期間包括進行肝臟移植所涉及的費用全數由澳門特區政府支付。
  該院強調,器官捐獻分為屍體和活體兩種,活體器官捐獻分為親屬及非親屬活體器官移植兩種。根據澳門現行法律,非親屬活體器官移植即活體器官捐獻者和接受者沒有親屬關係,是不允許的。這是由於非親屬間活體器官捐贈涉及複雜問題,其一是難判斷或證明是否存在和杜絕器官買賣的情況;其二,即使捐贈者表示願意捐出器官,捐贈的器官是否適合作移植用途,取決於嚴格的醫學準則,同時須與捐贈者進行充份溝通,確保其了解活體肝臟捐獻對其自身心理和生理的影響,並確保器官捐獻者與接受者之間不存在利益關係,透過嚴格準則去評估個案是否適合進行活體器官捐獻。
  該院稱,以去年底澳門1名肝衰竭青年的個案為例,雖然曾有1名熱心人士表示願意將部份肝臟捐給患者,惟經過溝通和心理評估後,香港醫院通知該人士檢查不合格,不適合捐獻肝臟,因此未能進行活體肝臟移植。
  澳門現行法律有關規定是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有關人體器官移植的指導原則,目的是有效防止器官買賣。據了解,內地和台灣地區也有相關規定。女嬰如需進行非親屬活體肝移植手術,衛生局受限於澳門現行法律,不允許進行非親屬活體器官移植,送外診治委員會因此不具條件批出費用。
  至於親屬的活體器官移植及屍體器官移植,即使澳門不具備進行手術的條件,衛生局會按照法律,透過送外診治制度將病人送往外地接受手術,支付相關費用,這機制一直以來行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