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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青局衛生局合辦 醫療事故法講解會

2017-03-15 04:06
  【本報訊】因應澳門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2月26日生效,為讓學校校長、負責管理校園健康的中、高層管理人員更清晰了解條文內容,以及校園健康促進人員在學校執行職務的範圍,教育暨青年局和衛生局於3月13日下午3時在教育暨青年局總部聯合舉行《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講解會,教青局梁勵局長、衛生局李展潤局長、教青局郭小麗副局長、醫務委員會梁佩珊秘書長及教青局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薛榮滔處長出席講解會,有150多名校長和學校代表出席。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討論及制定過程歷經16年,相關的配套法規及指引還包括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等。會上教青局長梁勵及衛生局長李展潤分別致辭。梁勵就在學校設立健康促進人員目的、人員入職要求、資助金額等作詳細介紹,讓學校管理人員清晰設立健康促進人員的目的和要求,以推動學校開展健康教育和活動;李展潤局長表示,學校是否需要在校內提供醫療服務,由學校自行決定。
  目前學校並非提供醫療服務的場所,學校健康促進人員的職務以健康促進為目的,不宜於校內提供醫療行為。梁佩珊秘書長補充,學校健康促進人員不是醫療服務提供者,有關人士無須向衛生局申請衛生專業人員准照,亦無須購買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倘若學校需要提供醫療服務,學校醫療室的設施設置配置必須符合現行法令的要求,場所符合有關條件及醫療人員配置,並須取得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才可提供醫療服務,學校亦須按照法律規定購買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梁佩珊秘書長亦在講解會上釐清了學校健康促進人員的職務範圍,有助健康促進人員在實務工作上有更清晰的指引。講解會上,與會者就《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和學校健康促進人員的職務範圍踴躍提問,反應熱烈,梁勵局長及李展潤局長亦逐一解答與會者的問題,令與會者清晰有關人員應執行的工作職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