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吉林原副省長谷立春受賄案宣判,谷春立被判處有期徒刑 12年,沒收 200萬人民幣個人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上繳國庫。谷春立表示接受判決,服判不上訴。 谷春立被控為他人在項目建設、案件處理、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家人受賄合共 4,365萬元。審理案件的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谷春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谷春立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梁舒婷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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