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女友服刑十四年獲死者家人原諒
情殺案男子終獲假釋
【本報消息】二○○三年的一宗情殺案中,一名男子四十九刀斬死僅十六歲的女友,被判囚十七年半。男子服刑近十四年後,最終獲死者家屬原諒。中級法院指,不能讓人感到嚴重罪行沒有假釋,否則將徹底否決假釋的立法精神。男子在獄中表現良好,人格演變有很大進步,判男子假釋上訴得直,假釋期間必須積極接受社會重返機構的輔導和監督。
三度申假釋被駁回
案情指,男被告姓梁,案發時廿二歲,裁定觸犯控加重殺人、使用禁用武器及侵犯住所罪,判入獄十七年半,向死者父母賠償九十九萬五千元。梁某至今已服刑十三年八個月,刑期將於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上訴人曾三度申請假釋,但均以所犯罪行惡性甚高,對社會安寧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尚未消除,提前釋放將對法律懲治犯罪的信心產生負面影響等為由,先後三次被駁回申請。
行為良好讀書上進
上訴人在獄中參與各類職訓,如囚車消毒、洗衣;報讀的興趣班有英語、日語、普通話、卓越零售人員實務工作坊、圖書管理和雜誌編輯等;並修讀聖約瑟大學於監獄中教學的工商管理學士課程。從其獄中的表現來看,沒有任何違規紀錄,在監獄中屬於“信任類”,行為被評定為“良”。獄方的社工、總警司以及監獄長都對囚人的假釋提出肯定意見。
死者母親支持假釋
中級法院在判詞中指出,在考慮假釋時,不能過分強調一般預防性犯罪的重要,更不能讓人感到嚴重罪行沒有假釋,否則將徹底否決假釋的立法精神。上訴人在獄中的表現良好,人格演變有很大進步,尤其經過前兩次假釋被否決,仍然維持良好行為並有進步;上訴人已得到死者家屬原諒,死者母親並寫信支持假釋,表明死者家屬的心中已得到平復。
須受重返機構輔導
中級法院續指,上訴人必須保持良好的行為,在假釋期間必須積極接受社會重返機構的輔導和監督,並且依時嚴格執行與死者家屬的賠償協議。
綜上所述,合議庭決定判處上訴理由成立,撤銷原審法院的決定,並決定給予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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