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教委會召開全體會議,介紹醫療事故法律制度下,學校健康促進人員應否購買強制保險的問題。
非高等教育委員會邀請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負責人梁佩珊向委員介紹《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頒布對學校“健康促進人員”的影響。健康促進人員的職務是在學校做衛生保健的工作,透過教育,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身心健康。倘學校要提供醫療服務,須設置符合衛生局指引的醫療室,配置合資格的醫療人員,並須取得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健康促進人員如在學校提供醫療服務,必須向衛生局申請衛生專業人員准照,學校須按照法律規定為其購買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倘健康促進人員不提供醫療服務,無須申請准照。
教青局在會後表示,學校若要提供醫療服務,需要設置符合衛生局指引的醫療室和合資格的醫療人員,並需要取得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學校亦需按法律規定為醫療人員購買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一般的促進健康人員不提供醫療服務,無需申請准照。
會上初步不接納 1個團體登記為教育界別選舉法人的登記。教青局指出,教育界別選舉法人須符合 3項規定,即社團成立目的須與教育界別相符;成立後的工作範疇須從事教育工作;社團主要領導層應為教育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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