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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最嚴環保法規 七月起實施

2017-05-11 00:35

【特訊】新修訂的《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堪稱珠海有史以來最嚴厲的環保法規。《條例》首次納入“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同時要求施工單位在項目施工時應安裝雜訊污染防治設備,對違法閒置、拆除、改裝、損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行為處以最高20萬元的罰款。此外,該條例還新增了兩款專門針對雜訊污染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施工雜訊控制制度。
據珠海市環保局介紹稱,《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於2008年出臺,2009年5月1日開始實施,但自2014年以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相繼修訂出臺,珠海市原條例但相關條款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等上位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個別條款在實際工作中操作性不強,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有必要進行相應修訂,以符合珠海市環保工作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今次的修訂是局部修改,而不是廢舊立新。目前,國家和廣東省已出臺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近38部,已形成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且近兩年正在進行集中修訂,諸多環保管理制度面臨調整。為及時與上位法相銜接,有必要對《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與上位法相衝突或抵觸內容進行相應修改。
據悉,原條例對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大部分為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新修訂的環保法、大氣污染法和廣東省環保條例,按照加大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增加違法成本的精神,對7類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其中4類違法行為最高罰款額度上限達到20萬元。
建築施工雜訊擾民一向是市民關注的突出環境問題,特別是在主城區香洲,這一點較為突出。根據新修改後的上位法,該條例對兩項制度進行了修改,以增加相關規定的可操作性,一是細化了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濃度控制制度,二是完善了施工雜訊控制制度。該條例規定,珠海市環保部門根據廣東省政府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珠海市環境容量等,制定珠海市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並按程序報批和備案。
該條例還明確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防治施工期間建築施工雜訊的責任以及採取的措施。規定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發包時,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要求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期間建築施工雜訊防治方案,並對施工現場和施工設備雜訊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按照規定,為最大限度將建築施工雜訊的影響降到最低,如果建設單位未按要求進行監督,或施工單位未按要求安裝、使用雜訊污染防治設施,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對其處以3萬或5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