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兩項行政法規草案。中小企援助計劃歷年批出逾24億元。
為協助中小企業繼續拓展業務,提升持續經營的能力和競爭力,順利應對及把握經濟調整的困難及機遇,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為已全部償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及“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的援助款項、處於適當的營運狀況、過往還款紀錄良好及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人的中小企業,提供第二次援助的機會,援助款項的上限維持澳門幣六十萬元。
草案建議簡化申請手續,豁免申請人提交營業稅申報書(M/1表格)副本或開業申報書副本、法人商業企業的商業登記證明及設立檔副本。
此外,草案增加受惠商業企業主的義務,受惠商業企業主須自取得援助款項之日起每六個月,提交使用援助款項的證明文件;如為法人商業企業主,任一股東移轉出資後須向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作出通知。
草案建議調整和增設取消援助的情況。受惠企業超過九個月不償還已到期的援助款項、或超過三個月不償還最後一期的援助款項、受惠商業企業主不再經營或擁有受惠企業、或不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有受惠法人商業企業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出資,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必須取消其援助款項的批給。
草案規定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鑑於現時本澳經濟環境的轉變,特區政府為滿足中小企業對銀行融資的需求,協助克服資金短缺的困難,有必要對現行的計劃進行優化。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修改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提高“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信用保證金額的上限至澳門幣四百九十萬元,每一企業可獲提供信用保證的銀行貸款額比例維持為百分之七十,亦即每一企業最高可取得的銀行貸款額,由原來的澳門幣五百萬元調升至七百萬元。
草案建議擴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的適用範圍,專門項目包括企業革新及轉型、推廣及宣傳所經營的品牌、改善產品質量和開展新業務。
草案規定中小企業須向工商業發展基金簽發金額相等於獲提供信用保證的銀行貸款額的本票作為反擔保。另外,草案建議簡化申請手續,豁免申請人提交營業稅申報書(M/1表格)副本或開業申報書副本、法人商業企業主的商業登記證明及設立檔副本。
草案規定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歷年批出逾24億元
政府資料顯示,現時有 1,700多家企業符合資格申請中小企二次援助計劃。政府的資料顯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推出 14年來,至上月底共批准 8,820宗個案,批准金額 24.6億元,3,700多宗個案已償還全部無息貸款,已全部償還的個案合共還款 7.24億元。
經濟局長戴建業表示,連同正在還款的個案,合共已償還約 14億元;至於拖欠還款,因業務改變或經營人轉變而取消援助,需交由財政局徵收的個案有 420多宗,涉及金額約 9,400萬元。
另外,14年來,中小企信用保證計劃共批准 563宗申請,擔保合共 10億元;中小企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共批出 66宗,擔保金額 5,56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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