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發現氹仔一食肆一款中式點心蝦餃樣本含有硼酸及硼砂。食安中心指令該食肆停售問題產品,並繼續跟進,將作複查、複檢,以保障食品安全。
檢測結果顯示,不及格蝦餃樣本抽取自氹仔成都街東國海鮮火鍋城,硼酸及硼砂含量為百萬分之一千,食安中心即時指令涉事商戶停售問題產品,同時約談場所負責人了解食品的原材料來源及製作流程,期間並再次提醒負責人必須遵守食品安全法之要求,切勿加入非食品原料於食品之中。
食品業過去在食品中不當添加硼酸及硼砂,以提升口感,也有用於處理蝦肉,防止變黑及增加脆度。進食後的硼砂後會在人體內轉變成硼酸,不易排出,連續攝入,可在體內蓄積,損害健康。
硼酸及硼砂為本澳食品中的禁用物質,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違法者最高可被判處五年徒刑或被科處最高六百日罰金。如屬行政違法行為,將可被科處澳門幣五萬元至六十萬元的罰款。
為確保食品安全及消費者健康,業界應向可靠的供應商選取貨源及謹慎貯存食品。製作食品前須確保原材料之品質符合食用衛生,以及按工藝需要在合理的範圍內適當地使用食品添加劑。
食安中心制作一系列的食品安全及衛生指引,涵蓋食品貯存、處理、供應等不同生產階段的衛生須知,歡迎業界及市民登入食品安全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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