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聞
  • 經濟
  • 要聞
  • 體育
  • 藝海
  • 即時新聞
新聞
  • 夏寶龍:澳教育“做得好”
  • 學生深感夏主任關心
  • 長義協訪聖瑪嘉烈中心
  • 輔仁社睡佛堂派福袋
  • 三明政協主席訪澳鄉親座談
  • 防騙工作永在路上
  • 灣區大學生稅收辯論賽揭曉
  • 毅盈女協邀母親嘗拉麵賀節
  • 青年峰會探“演藝之都”
  • 經民智社誕新閣續獻力
  • 金行義工親子清潔海灘
  • 金業公會考察番禺四會同業
  • 各界:堅定自信多作貢獻
  • 南安博士智庫返梓考察賦歸
  • 澳青哈爾濱探合作機遇
  • 文博會下周深圳開幕澳參展
  • 硬筆書法展大炮台迴廊開幕
  • 國慶牌樓口述歷史研究啟動
  • 海暉幼兒了解澳海事歷史
  • 新華夜中辦財務管理培訓

關於基本法的解釋(下)

2017-05-15 06:35

    關於基本法的解釋(下)

    ——憲法與基本法專家系列文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與澳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是甚麼關係呢?首先,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是憲制性權力,其對基本法的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其效力高於澳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澳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均須受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約束,也理應被澳門居民所遵守。其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是最終解釋。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款就規定: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澳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這就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具有最終性。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既可以主動解釋,也可以被提請解釋。並不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由終審法院提請解釋。在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終審法院提請解釋時,基本法使用了“應”一詞,表明這是對終審法院提請解釋的約束,而不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約束。此外,就香港基本法的實踐來看,既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解釋,也不是只能由終審法院來提請解釋,如果終審法院在判決前沒有依照基本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或者終審法院的解釋又不符合立法原意,行政長官就可以根據基本法賦予的職權向中央人民政府報告,中央人民政府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有人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只能約束解釋作出以後發生的事實和行為,這個觀點是不準確的。從解釋的效力來看,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基本法解釋是被解釋的條文的組成部分,其效力及於基本法生效之日。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後,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這就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基本法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澳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均須遵守。就司法裁判而言,如法院尚未作出裁判,則須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來作出裁判;如法院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前已經作出了確定裁判,則不受影響。

    (由法務局約稿刋登)

    蔣朝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