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今次是政府提交新文本後的首次會議,上一次會議已是去年 7月底。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關於以隨物轉移連帶責任,處理單位欠管理費問題,新文本有大幅修改,買方負責最多 2年欠款,其餘由賣家負責。賣家於“做契日”要通知買家單位欠款多少。公證員需要向買賣雙方說明連帶責任。買家有權向大廈管理機關取得欠款資料。
陳澤武稱,原文本賦予業主會權力在物業登記局登記單位存在債務,但委員會認為會加重物業登記局負擔,操作有時差。政府向社會和業界再收集意見,最終大幅修改,委員會認為新文本簡潔,編排合理,有信心在今屆會期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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