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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人性接觸倡最高囚一年

2017-05-24 05:03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議妥刑法典修訂案。刑法典將加入非禮罪,逼使他人忍受身體性接觸,最高可判囚1年。
  第三常設委員會完成審議修改《刑法典》法案後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法案修訂內容主要有4四,包括新增「性騷擾」罪行,受害人被迫忍受身體性接觸視為性騷擾,最高可判囚一年。至於社會關心的語言騷擾不立罪,委員會同意先行一步,將來再修法完善。另外,強迫口交或非陽具的插入列為強姦罪,並消除強姦罪與性別相關的規定。
  法案建議,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把未成年人性交易或有關的色情物品列為公罪,散布未成年人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監禁 3年。鄭志強稱,委員會擔心在網上不慎轉發未成年人色情物品會觸犯法律,呼籲政府加強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