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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將約見重複提名者

2017-05-25 04:42
  【本報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舉行工作會議,討論提名委員會成員重複簽名的問題及處理方式。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會後向傳媒說明重複提名的事宜,表示選管會擬於下周約見涉及重複提名個案的人士,進一步了解,查證有關人士是否對法律不了解。
  對於早前提及的重複提名個案,選管會認為行為人可能涉及以未遂方式觸犯選舉法第150條(重複參選)及第144條的規定。
  選管會注意到選舉法中有關重複參選的相關條文,法律的中文和葡文版本中表達的意思有不相符的情況,唐曉峰指,按選管會理解,葡文版本的意思較正確。他認為,選管會之前討論相關個案時,未深入比對中、葡文版本的條文,選管會應該可以做得更好。
  至於是否要修改選舉法的中文版本,他表示,修法並非選管會的法定權限,依照選舉法規定,選管會須於選舉後向行政長官提交總結報告,提出需改善之建議,屆時將提議改善現時法律條文出現的問題。
  對於上周發現涉及重複提名的兩宗個案,唐曉峰稱,選管會計劃於下周約見涉及個案的人士,進一步了解他們是否對法律不了解,或是否因法律中、葡文版本表述上差異問題,令選民出現認知上的錯誤。
  他補充,根據刑法典規定,有關人士作出行為時若未意識到事實之不法,錯誤不可譴責時,其行為是無罪的。但如發現有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選管會將要求治安警進一步調查。他說,以後若再有重複提名的個,會以同樣方式處理。
  他重申,根據《立法會選舉法》規定,每名選民只可簽名支持組成一組提名委員會,此乃嚴肅行為,非簡單應要求就簽署。選民如決定簽署支持組成某提名委員會,即代表其願意成為該有意參選組織的成員,以及隨後為該組織作出競選行為。選民提名前必須謹慎考量,相關人士爭取提名時,應向選民清楚說明簽署提名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可能衍生的法律後果。
  對於傳媒問及懷疑有人透過社交媒體賄選,唐曉峰表示,選管會已接獲相關資訊,與廉政公署進行了溝通,廉署將進一步跟進。他提醒,按照選舉法規定,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換取提名,同屬賄選,如罪成,行賄人可被判最高五年徒刑,收取利益者最高可被判三年徒刑。
  他補充,現今資訊科技發達,任何人均難作全面監管,有賴市民向選管會或廉署舉報,提供資料。選管會發現或接獲違規行為舉報,必定即時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