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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廈管欠費應全由賣方承擔

2017-05-27 05:08
  【本報訊】江門同鄉會常務副會長兼民生關注組召集人陳溥森昨日表示,正在立法會審議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新文本修改大,增加了欠管理費“連帶責任”規定,不合理,有違“欠債還錢”道理,政府應再深入研究,必要時考慮香港釘契做法。
  陳溥森關注出售的單位若欠大廈管理費,責任將隨物轉移,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買家最多負責兩年欠款的規定。
  陳溥森認為,冤有頭債有主,賣方拖欠的大廈管理費,根本不應由接手的買家負責。大廈業主會或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和應及時透過法律向去向欠者追討,不應將責任轉嫁給買方。他認為,小額錢債法庭要簡化程式,提高效率,支援追討欠款,必要時可立法將惡意欠款的單位“釘契”,不清還欠款的單位不能成交。若不如意,是縱容“租霸”,助長賣家惡意欠款。他說,立法若不廣泛聽取民意,平衡持份者利益,貿然推出法律,勢必引發社會矛盾,無法以良法善治。
  關於法案的新工作文本修改建築物地面層外牆前方的柱裝招牌或廣告,須獲出席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過半數所有人通過,且業權份額至少佔總值四分之一的規定,陳溥森認為,應實事求是,維持業權份額至少佔總值三分之二為宜。法律須平衡各方利益,不應過於粗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