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一連三集介紹了《民法典》規定的四種婚姻財產制,包括: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和取得財產分享制。四種財產制各有特色,夫妻可透過協議選擇其中一種,又或在法律限制的範圍內,自行訂定一項合適的財產制。那麼,準新人應如何選定財產制?
婚前協定
結婚人(即準新人)應透過簽訂婚前協定,以確定雙方所選擇的財產制。具體來說,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先訂立一份婚前協定,然後在結婚聲明中說明已訂立了該協定,並向民事登記局提交證明書,以便組成結婚卷宗。
不過,如果結婚人沒有透過婚前協定選擇財產制,法律便會推定他們選擇候補財產制,即取得財產分享制。
婚後協定
夫妻雙方結婚後,可以透過婚後協定來更改婚前協定中所選擇的婚姻財產制。換言之,即使在婚前已確定了財產制,之後亦可以透過婚後協定更改成其他財產制。例如某夫婦結婚前透過婚前協定選擇了分別財產制,若干年後,他們透過簽訂婚後協定,將原來的分別財產制改為取得財產分享制。如果之後再要改,同樣亦可透過另一婚後協定來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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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574及1578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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