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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提名處罰中葡文本存歧義 吳國昌︰政府和立會都有責任

2017-06-05 04:11
  立法會選舉法》有關「重複提名」的處罰在中葡文本存在歧義,選管會以葡文本作為立法原意的判斷,引起社會不少討論。直選議員吳國昌表示,要追究立法原意有排拗,但現時法律中葡文本出現差異,政府和通過法案的立法會都有責任。他認為,立法會選舉中,「重複提名」並不能達到什麼政治效果,提名失效已經足夠。若要用到罰款等實際的處罰,會讓人覺得官員「弄權」。
  立法會議員絕大份是以中文為母語,他們在議會審議通過法案的文本亦是中文本。吳國昌表示,在二00一年立法會審議新的選舉法及其後兩次修改,他都是採用中文本作為審議及表決,他自己亦認同現時中文本的文字表述。對於法律中葡文本出現差異,他認為提案政府及通過法案立法會都有責任。
  吳國昌表示,一直以來政府及立法會都沒有就「重複提名」相關條文作討論,政府作為提案人,應負最大責任,身為立法議員亦不能完全推卸責任。「現時官員故意攞出黎處罰,有少少『弄法』的形象,原文的立法原意是中還是葡為先?追究本文的立法原意有排拗,到底係回歸後重新立法的原意,還是在澳葡時代以來的立法原意呢?」他說,現時發現選舉法中葡文本存在明顯差異,任何人士被檢控,若果並非熟識葡文,這是很好的抗辯理由。
  他說,如果是一個普通的政府部門發現有關問題,應該先向司長報告,讓政府知道法律中葡文本存在差異,「將來出問題,要點處理?點修改法?修法之前有什麼暫行措施處理?」然而,選管會的角色較特別,並非直接官僚體系的官員,因為它有少許相對獨立性的委員會。它相信自己的判斷,係有少少濫權的空間,並非嚴重到違反行政法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