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澳適合兒童玩樂的公共空間不多,近年私人“兒童遊樂場”大行其道,受到不少家長歡迎,但該類場所有法律規範。民署表示,自二零一五年起發現十一間兒童遊樂場無牌經營,現時已勒令關閉其中十間。
民署表示,法律規定經營“兒童遊樂場”需要申請相關行政許可,針對兒童遊樂場經營日子的特殊性,會於假日安排稽查人員巡查,若發現涉嫌無牌經營,會按法律規定作實況筆錄;若場所持續經營,會聯同治安警發出“執行封場通知書”;若仍繼續經營,民署會聯同治安警發出封場令,勒令場所關閉。
民署稱,自二零一五年起,民署發現十一間場所無牌經營兒童遊樂場業務,現時已勒令關閉其中十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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