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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法案修條文 解決未清管理費問題

2017-06-16 04:24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大廈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在會後表示,經立法會委員會審議,法案新文本維持物業買賣時,買方負責最多 2年的管理費欠款,但強調這是最後手段。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法案新文本已列明賣方、中介人和物業管理機關有義務向買方提供最近 2年是否存在欠款的文件證明,買方有權追討賣方償還已代交的管理費款項。新文本增加買方可要求賣家提供一定金額作保證金的條文,金額數目由買賣雙方商定。今次修改得到大部分議員的贊成,委員會受取法案下月底前提交大會。
  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表示,已改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的條文,增加樓宇買賣拖欠管理費的透明度。方案建議設保證金,保障買賣雙方,拖欠費的第一責任人仍是業主。
  陳海帆下午列席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會議後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會議改善了《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的第9條,大部分議員認為方案已改善,希望分層物業的管理更妥善,符合分層管理所有人的利益。
  她指出,條文加大了交易資訊的透明度,強制中介人及公證員讓買家知悉大廈管理費的情況,買賣雙方對拖欠管理費問題有爭議時,買方可要求賣方留下一筆款項作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由買賣雙方協議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