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修改刑法典的性犯罪部分,把接觸式非禮定為刑事罪,及加強保護未成年人。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完成的修改《刑法典》草案,昨日交由全體會議作細則性表決。草案建議引入性騷擾罪(非禮罪),若行為人強迫他人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或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此行為而騷擾他人,不論是以身體部位或物件作接觸,處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法案亦引入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並修改《刑法典》中強姦、性脅迫、性侵犯、姦淫未成年人等罪。法案獲大會細則通過,法律公佈後60日起生效。
法案細則性審議期間,直選議員陳美儀關注法案第166條「對兒童的性侵犯」問題,質疑該條罪以公罪抑或是半公罪論處?法務局副局長張涵回應,當局修法時未有改變其半公罪性質,即以半公罪論處。但在第172條第2款關於「告訴」修改,如被害人未滿16歲,且檢察院認為提起告訴對被害人利益有幫助,將主動提起相關程序,毋須由家屬主動提起。陳美儀在表決聲明中促請當局將性侵犯兒童罪列為公罪,全面保障兒童。
直選議員黃潔貞指出,性騷擾行為多樣,法案只將身體接觸性騷擾納入其中,對性騷擾防治不全面。今次修法沒處理言語、非接觸性騷擾,政府雖然解釋可以用「侮辱罪」提訴,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言語性騷擾均無法以「侮辱罪」入罪,難以處理。她促請政府將來提出完善的性騷擾防治法,透過行政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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