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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澳門毒品犯罪

2017-07-10 04:27
  一、前言
  澳門的經濟發展隨著2002年賭權開放後,發展一日千里。然而,經濟發展迅速伴著治安問題也讓澳門司法機關擔憂,現時澳門每年之整體犯罪活動均比去年同期增長百分之五至十左右,當中涉及毒品犯罪的升幅更明顯,每年都保持數以十位數上升的趨勢[i]。
  毒品問題是當今世界各國社會均需面對的一個長期、複雜、擔憂的問題,其造成許多家庭因此而破碎,亦影響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對人身及社會造成摧毀性後果,不僅損害身體健康、傳播疾病,亦會誘發其他犯罪行為,從而導致社會產生各種不穩定因素。
  毒品的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現象屬一種全球性禍害,面對此嚴重問題,澳門早於1991年1月28日 制訂第5/91/M號法令《關於販賣及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病藥品視為刑事行為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事宜──若干撤銷》規範有關事宜。其後,於2009年7月30日 通過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及於2014年及2016年對該法律作出修改,以求達到進一步打擊毒品犯罪的目的。
   二、毒品犯罪之形態
  根據澳門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之規定,毒品犯罪之形態,主要分為以下情況[ii]:
  一)不法生產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  未經許可而種植、生產、製造、提煉或調製規範於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三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當中包括海洛因、美沙酮、嗎啡等常見毒品;
  2)  已獲許可但違反有關許可的規定,亦構成犯罪。
  二)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  未經許可而送贈、準備出售、出售、分發、讓與、購買或以任何方式收受、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三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
  2)   已獲許可但違反有關許可的規定,亦構成犯罪。
  三) 準備製毒所需的設備和物料
  1)  未經許可而生產、製造、進口、出口、轉運、運載、交易或分發設備、材料或第17/2009號法律表五及表六所列物質,且明知其用作或將用作不法種植、生產或製造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
  2)  未經許可而以任何方式持有設備、材料或第17/2009號法律表五及表六所列物質,且明知其用作或將用作不法種植、生產或製造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
  3)   已獲許可做出上述行為但違反有關許可的規定,亦構成犯罪。
  四) 慫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  公開或私下慫恿他人不法使用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三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
  2)  對他人不法使用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三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給予方便。
  五) 從事職業的濫用
  為治療之目的但在無醫生處方下施用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的醫生、藥劑師、藥房技術助理或衛生技術人員、護士及助產士。
  六) 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不法吸食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者,或純粹為供個人吸食而不法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
  七)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
  意圖抽食、吸服、吞服、注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而不適當持有任何器具或設備。
  八) 允許他人在公眾或聚會地方不法生產、販賣及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  身為酒店場所或同類場所,尤其是酒店、餐廳、咖啡室、酒肆或會所,或身為用作聚會、影演項目、娛樂或消閒的場所或場地的所有人、經理、領導人,又或以任何方式經營該等場所的人,如同意或明知有關事實但不採取措施避免該等地方被用作不法生產、販賣或吸食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
  2)  將本身所支配的樓宇、設有圍障的場地、或交通工具,轉作或同意轉作供人慣常在其內不法生產、販賣或吸食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的地方;
  3)  以上兩款所指的人在收到下款所指通知後,不採取適當措施避免該兩款所述地方被用作不法生產、販賣或吸食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
  4)  僅在司法當局或刑事警察機關對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進行了兩次扣押後,並將有關扣押適當通知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人,方適用上款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即使未能認別出持有,亦構成犯罪。
  三、毒品犯罪之取證方法
  一) 鑑定
  在針對毒品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尤其是為確定嫌疑人的個人吸食量,有權限司法當局可以因應附於第17/2009號法律及其組成部分的每日用量參考表內所載的植物、物質或製劑的數量;如有需要,可按《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命令進行鑑定。
  在鑑定時,可針對嫌疑人進行血液、尿液或其他認為必要的分析,而鑑定報告應載有所扣押的物品內含有的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對吸食者的潛在後果及慣常吸食的程度的資料。
  二) 法醫學鑑定
  為檢查嫌疑人對藥物依賴的狀況、吸食的物品的性質或進行法醫學鑑定時嫌疑人的身體及心理狀況,為確定嫌疑人是否觸犯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或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時,有權限司法當局在偵查或預審期間一旦獲悉嫌疑人在對其歸責的事實發生之日為藥物依賴者,且在卷宗中無任何文件證明其藥物依賴狀況,必須命令進行緊急的法醫學鑑定。
  三) 在公眾地方及交通工具搜索與搜查
  刑事警察機關基於有依據的理由相信有人在公眾地方或交通工具內實施或將之用作實施第17/2009號法律所指犯罪,即使在未經有權限司法當局預先許可,亦可立即要求搜索該地方或交通工具,並進行必要的包括身體搜查、行李檢查及扣押等取證方法。
  然而,在實行上述所指之取證後,必須立即將所實施的取證方法通知有權限司法當局,並由其在最遲七十二小時內審查該取證及確認,以便使之有效,否則該取證方法無效。
  四)  搜查及鑑定
  如果有強烈跡象顯示涉嫌人體內藏有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刑事警察機關必須對其進行搜查,並在有需要時進行鑑定。
  除此之外,刑事警察機關亦得將涉嫌人送往醫院或其他合適的場所,並要求其在進行鑑定所確實必需的時間內,留於上述地點。
  假如過程中,如果獲涉嫌人並不同意有關的搜查,則有關進行搜查或鑑定必須得到有權限司法當局的預先許可,並且應該儘可能由該司法當局負責搜查的工作。
  假如事先已被適當警告其行為的刑事後果,涉嫌人仍然拒絕接受按上述情況獲許可進行的搜查或鑑定,則構成犯罪。
  五) 樣本
  偵察或訴訟待決期間,司法當局、刑事警察機關、公共部門或實體、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同類實體等為預防或遏止第17/2009號法律所指犯罪,或為了醫療、科學或教學之目的,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的請求,將所扣押的植物、物質或製劑樣本送交該等實體。
  六) 關於涉嫌人財富的資料
  刑事警察機關在得到有權限司法當局或其許可後,可要求任何澳門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關於有強烈跡象顯示實施第17/2009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所指犯罪的涉嫌人或嫌犯所擁有的資產、存款或其他有價物的資料及文件,以便能將該等資產、存款或有價物扣押及收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如刑事警察機關在提出有關要求時,能一併提供有關涉嫌人或嫌犯之個人資料及充分具體的要求事項,並指出有關訴訟程序的識別資料,則任何澳門公共或私人實體,尤其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合夥或公司,以及任何登記或稅務部門,均不得拒絕提供上述所指資料及文件。
  澳門以外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如果按照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的協定發出的請求書,亦應提供有關資料;即使無該等國際協約或協定,如互惠原則獲得保證,則亦應提供有關資料。
  然而,律師及法律代辦可豁免提供下列資料或文件,例如:評定客戶的法律狀況和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時所取得的資料或文件、在某一訴訟中為客戶辯護或代理時所取得的資料或文件,以及涉及某一訴訟程序的資料或文件,包括關於建議如何提起或避免某一訴訟程序的資料或文件,不論此等資料或文件是在訴訟之前、訴訟期間或訴訟之後取得。
  七) 轉運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刑事起訴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得因應訴訟程序所處的階段而定,針對個別情況,許可司法警察局對攜帶經澳門特別行政區轉運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的人不採取行動,以便能與目的地國或目的地區及倘有的其他轉運地國或轉運地區合作,識別及檢控更多參與各轉運及分發活動的人,但不妨礙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所適用的事實實行刑事訴訟。
  在由目的地國或目的地區提出請求、且屬出現下列情況時,刑事起訴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亦可以許可澳門司法警察局對攜帶經澳門特別行政區轉運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的人不採取行動外:
  1)   詳細知悉攜帶者的可能路線及足以識別其身份的資料;
  2)  獲目的地國、目的地區或轉運地國、轉運地區的主管當局保證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的安全,不會發生有人逃走或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遺失的危險;
  3)  獲目的地國、目的地區或轉運地國、轉運地區的主管當局確保其法例有規定對嫌犯的適當刑事制裁,且確保對嫌犯實行刑事訴訟;
  4)  目的地國、目的地區或轉運地國、轉運地區的有權限司法當局,承諾將各犯罪行為人,特別是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有關犯罪活動的行為人所進行活動的情況的詳細資料和警方行動的結果的詳細資料緊急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
  假如目的地國、目的地區或轉運地國、轉運地區不履行應承擔的義務,澳門刑事起訴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拒絕日後其請求。
  在澳門刑事起訴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許可澳門司法警察局對攜帶經澳門特別行政區轉運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的人不採取行動後,假如可預見行動的安全程度明顯降低,或發現有關路線有未預見的更改,又或發生導致將來難以扣押有關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及逮捕嫌犯的其他情況,即使澳門刑事起訴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已給予許可,但澳門司法警察局仍須採取行動。
  澳門司法警察局在採取上述行動後,必須在隨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刑事起訴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提交書面報告,以便刑事起訴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知悉及作出確認,確保程序之合法性。
  四、量刑
  一) 不法生產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  如涉及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三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可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已獲許可生產但違反有關許可的規定而實施犯罪,可處六年至十六年徒刑;
  2)  如涉及第17/2009號法律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可處一年至五年徒刑,已獲許可生產但違反有關許可的規定而實施犯罪,可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二)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  如涉及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三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可處三年至十五年徒刑,已獲許可販賣但違反有關許可的規定而實施犯罪,可處四年至十六年徒刑;
  2)   如涉及第17/2009號法律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可處六個月至五年徒刑,已獲許可販賣但違反有關許可的規定而實施犯罪,可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三) 準備製毒所需的設備和物料
  1)  如準備生產設備和物料涉及第17/2009號法律表五及表六所列物質而不法種植、生產或製造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可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2)   如準備持有設備和物料涉及第17/2009號法律表五及表六所列物質而不法種植、生產或製造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可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3)  已獲許可準備生產設備和物料第17/2009號法律表五及表六所列物質,但違反有關許可的規定而實施犯罪,可處三年至十二年徒刑;
  4)  已獲許可準備持有設備和物料第17/2009號法律表五及表六所列物質,但違反有關許可的規定而實施犯罪,可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四) 慫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 如涉及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三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2) 如涉及第17/2009號法律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
  五) 從事職業的濫用
  1) 如涉及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2) 如涉及將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交付予未成年人或明顯患有精神病的人,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
  六) 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不法吸食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處三個月至一年徒刑或科最六十日至二百四十日罰金。
  七)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用作吸食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處三個月至一年徒刑或科最六十日至二百四十日罰金。
  八) 允許他人在公眾或聚會地方不法生產、販賣及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  如涉及允許他人在酒店場所或同類場所作不法生產、販賣及吸食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處二至八年徒刑;
  2)  如涉及將本身所支配的樓宇或等同場所作不法生產、販賣及吸食第17/2009號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處一至五年徒刑;
  五、澳門毒品犯罪之不足
  長期以來,澳門政府針對毒品問題的態度都是嚴厲打擊。然而,澳門毒品犯罪問題一直屢禁不絕,近年相關犯罪數字更有持續上升的趨勢,而涉及青少年甚至學生的毒品犯罪更是廣受社會關注,更甚的是在澳門已開始發現製毒工場的先例,令澳門打擊毒品犯罪之工作更加嚴峻。
  現時,一方面由於販毒集團反偵查意識不斷增強,例如,大量採用 “送外賣”的方式販毒,由買家致電賣家訂貨,再由賣家安排人員送貨,即使被澳門司法警察局當場拘捕,亦難以搗破販毒集團的大本營。另一方面,澳門政府為配會賭權開放,對外交通運輸方面作出改善,販毒集團有見及此,看準機會將各種毒品透過這些渠道偷運進澳門,令澳門警方防不勝防。
  再加上澳門司法警察局現時針對毒品犯罪消息的取得,僅透過證人舉報又或竊聽販毒集團之來電而得知。然而,有關方法由於情報未能及時,往往在事後方得到通知,亦導致失去拘留犯罪人之保貴時機。
  雖然,澳門政府對打擊毒品犯罪不遺餘力,致力改善法律制度。然而,鑑於上述等等原因,打擊毒品犯罪的成效不大。
  基於此,個人認為澳門政府可以效法香港警方,為預防及打擊毒品犯罪,在妨礙法律對個人的保障下,可設定臥底人員制度,並維持可利用及保護提供消息者的機制,以協助澳門警方揭發罪行。另外,亦可加強與鄰近各地區之聯繫,從源頭著手,摧毀在境外操作的販毒組織網絡。
曾新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