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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千貪污罪成何超明囚21年 賠償七千五百萬充公千三萬

2017-07-15 04:48
  【本報訊】 終審法院昨日裁定前檢察長何超明逾千項  (1,092項)貪污罪名成立,判處入獄21年。何超明需要賠償檢察院 7,590萬元,另加法定利息,直至完全支付,同時充公 1,300多萬元不法收益、財產及扣押的款項。何超明在法庭宣讀判詞後高呼“冤案”,頻頻 高呼“我要上訴”。
  何超明被判罪名成立的控罪,包括 490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合共 538項相當巨額、巨額及普通詐騙罪;1項發起及領導犯罪集團罪和49項加重清洗黑錢罪等。
  逾千項控罪中,1 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3項普通詐騙罪及20項濫用職權罪的追訴權因時效期屆滿而取消。2 項普通詐騙罪、1 項濫用職權罪及 7 項加重清洗黑錢罪罪名不成立。
  合議庭同時判決,何超明須賠償特區政府多項損失,包括他獨自賠償檢察院1,836萬元;他與王顯娣賠償檢察院432萬元;他與商人黃國威等人組成犯罪集團一項,須賠償檢察院332萬;他與下屬黎建恩、陳國輝等人組成的犯罪集團,須賠償特區政府及檢察院4,990萬元,合共7,590萬元。何超明涉及犯罪集團的118萬不法收益,以及與妻子周小芙的1,210萬不明財產充公。
  合議庭認為,何超明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他否認全部控罪,毫無悔意。不僅令檢察長辦公室遭受巨大經濟損失,破壞澳門社會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對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平造成十分負面影響,還嚴重影響本澳檢察機關形象。
  合議庭稱,何超明長期身居檢察長要職,是從事司法工作多年的「法律人」,本應知法守法,嚴於律己,執法要嚴格按照法律行事,但被告不但不畏懼權力和法律,反而長期逾越了法律的紅線,嚴重地觸碰法律的底線。以其本人對法律的理解以及作出的批示,等同甚至高於法律的方式來漠視法律的存在和要求,將檢察長辦公室的人事財政管理範疇變為法外之地。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要求其應負的義務。
  合議庭認為,控訴書大部分事實屬實,何超明的行為符合犯罪要件,部分控罪超過了刑事追溯期,其中相當巨額詐騙和巨額詐騙的追溯期不同。何超明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有系統有組織、有分工,何超明在當中擔當領導角色,操控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透過批出大量判給,從而獲取不法利益;合議庭又認定何超明 49項加重清洗黑錢罪名成立。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何超明逾千項罪名成立,如果案中 9名共犯在另案同樣罪成,不包括何超明妻子周小芙在內的其餘 8人,對何超明需賠償檢察長辦公室的部分金額具有連帶責任。
  在庭上聽完裁決後,何超明舉手要求發言,但被合議庭拒絕,他隨即高呼︰「呢個係寃案,我要上訴。」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指示︰「帶佢出去。」何超明被3名獄警押走時,不斷振臂高呼︰「呢個係寃案,我從無收過一分錢,何來犯罪?我要上訴!我要上訴!」
  何超明的姐姐何德芬表示,對庭上聽到的內容感到愕然,不明白何超明 10多年來的工作為何成為罪惡。她認同何超明高喊「冤案」的說法,「如果能上訴,會上訴中央,如果冇就冇辦法。」她說不會失去信心,「因為審判在天主,審判在我們每個人的良心。」
  何超明的辯護律師潘愛儀表示,控訴書逾千項罪名基本上全部都能入罪,她有關判決感到失望。她認為,大部分控罪事實不足。潘愛儀說,站在辯方角度看,一日未行使上訴權,判決對辯方而言未算是終極判決,這是基本權利。她認為理應可上訴,但下一步要怎樣做需要再作研究。
  檢察辦公室發表聲明稱,尊重終審法院對該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聲明稱「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作為司法機關,檢察院依照合法性和客觀性原則履行檢察職能,根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檢察院依法對何超明案件作出控訴並提交終審法院審判。隨著終審法院對前檢察長何超明案件的審理結束,檢察院繼續加強內部機制管理,嚴格履行基本法規定的法律監督的檢察職能。
  由於案發時何超明是檢察長,案件由終審法院一審。終審法院曾就審理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受賄案一審不能上訴發出批示,基於訴訟法律原則效力,不得對終審法院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