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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府解「冤」安定民心促和諧

2017-07-17 04:47
  因新土地法未對橫跨新、舊制度以及歷史遺留的問題提出過渡處理辦法衍生的“海一居”合法買樓民生重大事件,轟動澳門、內地,甚至輻射到世界部分地區。澳門自1999年12月回歸以來,在中央政府的關心、支持下,社會發展繁榮穩定;但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樓價也隨著經濟及供求等關係不斷攀升,小市民買樓艱巨、住房艱難,一些中產夾心階層更被排除在經屋門檻之外。
  基於此,澳門海一居小業主選擇了自力更生、努力拼搏,用自己多年的血汗錢、甚至兩、三代人的積蓄,合法購買了海一居樓花。但自新土地法頒布後,海一居3020戶業主的業權得不到特區政府的法律保障,反而被政府挾持新法某些條文於2015年12月宣佈收回“海一居”在建的土地,給海一居3020戶的業主烙上最大的“冤”、“冤”、“冤”……。
  “冤”由一:依法“買樓”,何以“無法”保障?海一居樓群共有18棟(每棟50層),經過多年的修則、環評等要求,政府於2014年1月至8月先後向P地段發出施工准照,而市民購買海一居樓花是從2010年10月開始。由於當時澳門居民對寸金寸土的樓價每月、每年都在攀升,大家都感到恐慌,於是大家都希望儘快置業:有的為著子女準備結婚用房,有的家庭人口增多需要用房,有的舊房太小準備要換大一點的房,等等。置業海一居,眾多小業主是向銀行辦理即供樓款的,也有付了三成半首期和巨大的買賣差價的。3020戶海一居小業主在律師的公證下簽署買賣合同,向政府繳付了買樓的印花稅,政府也給他們辦理了物業分層登記。澳門特首崔世安曾經在公開場合向市民說:“落佐訂、買佐樓、應當得到保障”。但在2015年12月,特區政府突然宣布:因海一居批地25年大限已滿,未能完成土地開發建設,不問歸責與利用與否,也屬閒置土地,宣佈收回。請廣大澳門市民想想,當時小業主買樓花(包括一手、二手樓花等)全部都向政府交稅、辦理分層登記,一年多時間,發展商何以能起好18棟樓高50層的建築物?小業主作為善意第三人,是受害者。
  “冤”由二:承諾的政策,卻沒有兌現。澳門立法會在討論新土地法條款時,當中有議員提出海一居土地正在開發、已經售賣了樓花,新土地法對一些正在興建的土地,和土地上蓋購買了樓花的市民不公平,新土地法實施要平衡私人利益,應該要有過渡期。但是當時一些政府官員以“矇混過關”的手段欺騙了相關的議員,說明到時政府會有方法和智慧解決像海一居的土地問題(見歐安利、張立群議員議會上的發言)。因此這些議員也就信了政府並投了通過票。但事實是,新土地法實施後相關承諾並沒有兌現,而是政府不管在建的土地,還是閒置沒有開發的土地,都採用“一刀切”收回,導致小業主合法權益沒法保障,是何等的冤!
  “冤”由三:沒有公義的制度,陷三千多家庭於痛苦和災難當中。有的小業主賣了舊樓,辦了“即供”向銀行貸款,現在靠租房居住,一方面要供樓花,另一方面要付租金,為這,很多家庭不安寧、經濟負擔沉重。有的業主經不起兩年來的折磨,身心受到打擊,患有焦慮和憂鬱症,有的病了住院,也有業主因把畢生積蓄購買了海一居,因四處奔波求助、生活壓力沉重而疾患纏身,看不到海一居重建的那一刻就不在人世了。等等。這些事例都是因政府收了海一居土地卻沒提出保障小業主的方案所造成的。政府的官員還公開表態說:“海一居買樓花事件,是業主與開發商的私事,與政府無關”。樓花制度、環評政策、施工准照、買賣制度、稅務徵收、法律公證、分層登記等等,每一環節都是制度與政策問題,難道澳門政府是真的一點良心都沒有?社會一點公義都沒有?
  “冤”由四:置業有何罪?改善生活和居住環境有何罪?房地產對澳門居民是一項很重要的資產,而且也佔了業主財產的一大部分。海一居小業主合法買樓,業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而被一些社會人士理解為“買樓花”就是“炒樓行為”,這是誤解和傷害了海一居的業主了。大部分的小業主都是“換樓”人士,莫非是改善居住環境,和給子女解決房屋問題,當然,當中也有一些是投資增值的,但無論如何,小業主真金白銀合法置業,何罪之有?我們認為不能助長一小撮仇富情緒、不勞而獲思想擴展至整個社會。大家想想,眾多海一居小業主都是受薪階層,靠數代人打拼的血汗錢置業海一居,努力耕耘,不騙不搶,何以有罪?政府和一些社會人士,不去檢討歷史原因和制度上的缺陷與漏洞,反而認為是私人糾紛將責任推給小業主,公理何在呢?
  三千多家庭冀政府從善如流為小業主解開歷史、制度遺留的“冤”。俗話說得好,“冤”字宜解不可結。眾多小業主置業海一居近七年,而政府宣布收回樓花事件至今差不多兩年了,目前社會都有共識認為政府是時候解決問題。特別在近日有多位立法議員向政府提交解決海一居事件的方案,為海一居小業主早日上樓邁出可行的第一步。在今屆立法會會期剩餘約個多月的時間,冀政府儘快對多位議員提交的各類方案作出可行性分析,並儘快出臺方案解決歷史、制度遺留的問題,以安定民心促和諧。  
海一居小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