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漢禁用武器罪成緩刑
【本報消息】一名菲律賓男子涉攜帶電擊器離境,被警方拘捕。被告早前在庭審否認控罪,辯稱電擊器用於防身及照明。初級法院於宣判時指出,被告用來防身即知悉所攜物品有攻擊性,判處被告一項禁用武器罪成,入獄兩年半,緩刑兩年。
菲律賓籍男子Suba Victor Diaz(達克刹),五十餘歲,報稱賽車維修員,被控一項禁用武器罪。
案情顯示,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晚上八時許,機場保安在檢查一班由本澳飛往馬尼拉航班時,發現被告行李內藏有一支電擊器,遂報警。
法官於宣判時指,被告雖辯稱不知電擊器在澳屬違禁品,購買目的僅為用作防身及照明,但從用來防身這一點,反映被告知悉電擊器有攻擊性,加上保護民航交通安全越趨重要,法官判處被告一項禁用武器罪成,判囚兩年半,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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