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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長詳細解釋社保運作

2017-08-05 04:37
  【本報訊】社會文化司長譚俊榮昨日向立法會詳細解釋社會保障運作,指社會保障制度可保障長者生活安定。
  譚俊榮昨日出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回應區錦新議員口頭質詢時表示,社會保障制度由建立初期僅限於保障為他人工作的居民,至2011年實施的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對舊制度進行改革,增設了任意性供款制度和補扣供款措施,將社會保障的覆蓋範圍擴展至全澳居民;同時將領取全額養老金的標準供款期數改為360個月。新法推行的過渡性補扣措施,須在法律生效日即2011年1月1日起計一年內提出,原意是使過去未有機會供款的居民,按法律規定的公式計算最多可補扣的供款月數180個月,並容許當時年滿65歲或以上的長者經補扣供款後,即時申領不高於半額的養老金。受益人只需繼續供款,其養老金金額會於每年4月份按前一曆年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進行調整,直至其供款月數達360個月時,便可收取全份養老金。
  譚俊榮稱,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是以社會保險原則及隨收隨付形式運作,制度的給付與供款是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因此不存在逆向選擇。需要強調的是,社會保障制度並非只保障一代人,因此,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從宏觀角度出發,並以整體受益人為考慮對象。若再一次推行任何形式的補扣供款,將會造成政策的混亂,引起更多群體,包括部分未曾供款的長者及殘疾人士
  社會工作局負責推動及執行社會工作政策,會責無旁貸地向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需要或處於緊急狀況的個人及家庭提供支援,協助他們融入社會。而在落實長者福利措施方面,主要有敬老金及各類有助長者身心健康發展的長者設施;在協助體弱及殘障長者方面,會向符合殘疾評估資格的長者發放殘疾津貼;向經濟貧窮的長者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三類弱勢家庭補助和津貼等;倘長者並非為援助金受益者但處於經濟能力不足情況下,亦可申請短期食物補助服務。
  譚俊榮還稱,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26條之規定,倘長者在收取養老金時,同時亦符合收取援助金的資格,有關長者可選擇放棄收取養老金而收取社會工作局的援助金,或選擇保留繼續收取養老金之同時,再收取援助金(即最低維生指數)與養老金之差額。就申請援助金方面,根據法規規定申請人最近十八個月連續居住在澳門,對於過去五年內連續接受社會工作局援助且年滿65歲的長者,可申請選擇返回中國內地生活(不限省份)而繼續收取援助金。社會工作局在處理部分長期不以本澳為居住地的長者申請援助金時,由於難以評估其外地資產、經濟條件、家庭支援及居住環境等重要因素,因此需要透過額外的資料才能個別化地審批援助金,以確保公帑的善用。倘申請人期望重返澳門生活,社會工作局一方面依法評估其經濟狀況,綜合考慮援助金批給方案,當中包括應對居住及租賃安排等,另一方面亦會著重瞭解和評估其整體的社會及心理需要,因應不同需要而提供專業的服務,亦會共同訂定返回澳門生活的計劃,給予適切的協助和轉介服務,透過不同的社區服務網絡和社會資源,支援他們在澳門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