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
基層法院包括縣、不設區的市、自治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員警等。各級法院要接受同級地方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並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人民法院對法律事務程式性的決定,如是否立案,稱為裁定;實質性的案件審理決定,稱為判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由該案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合議。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直轄市、較大的市及自治州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如行政審判庭等)。中級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基層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對基層法院判決和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審判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中級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法院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指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下級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對下級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案件;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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