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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社倡有薪產假增至90天 反對強制假十揀三

2017-11-08 18:30
為期 1個半月的修訂《勞工法》及設立「非全職工作制度」公眾諮詢期至今(8)日結束。新澳門學社召開記者會,建議勞工法規定的56天有薪產假增至 90天,貼近國際勞工組織 98天產假的建議,同時可視乎個人需要在產假後 30天合理缺勤或半天工作。政府可研究由社保基金補貼部分開支,減輕僱主負擔以促成修法。新增的男士侍產假則訂為 7天有薪假和續後 7天可合理缺勤或半天工作。
他們又反對政府建議勞資雙方可協商把 3天強制假日改為於公眾假期享受,認為會降低了原法律對僱員休假權的保障,也令強制假日變得名不符實,僱員亦未能獲得原有所保障的額外報酬或補休。
學社又認為,未來的非全職工作制度若按諮詢文本內容落實的話,相關僱員將受到嚴重不合理剝削,苛刻的待遇亦難以期望能吸引相關人士投入勞動市場。他們建議非全職僱員與同一機構全職人員對比工作時數,按比例獲得一定保障。
新澳門學社就《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及“制定非全職工作制度》意見摘要
﹝一﹞7+7男士侍產假:
為鼓勵父母雙方共同履行父母職責,如男士在配偶分娩之日起計勞動關係超過3個月,即享有7個工作日有薪侍產假,並按照顧妻兒、平衡家庭和工作等需要,可再享有7日無薪侍產假或7日半天工作﹝第33條正常工作時間規定之一半,即4小時﹞的權利;如勞動關係不足3個月的男士則享有7個工作日的無薪侍產假,再視需要再享有額外7日無薪侍產假或7日半天工作﹝第33條正常工作時間規定之一半,即4小時﹞的權利。侍產假須於嬰兒出生起30日內享受。 ﹝二﹞90+30女性產假:
根據於2000年制訂的《保護生育公約》﹝第183號公約﹞,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產假應具備3個主要特點,其中產假為期最少14星期,即98日。勞工事務局參考香港產假的法定期限為70天﹝10星期﹞,事實上,該法定期限於1995年制訂至今已有22年未有修訂,而近日香港政府已提出將10星期產假增加至14星期以符合保障婦女的基本人權,並研究由政府補貼部份開支以促成修法。而鄰近地區包括新加坡、南韓、日本等國家的產假法定期限為112、90和98天,與國際組織的建議相近。澳門政府參考過時、不符最低標準的勞動法例,只新增14天無薪合理缺勤,顯然無法保障婦女和嬰兒權益。
因此,我們建議當局應增加產假至符合保障婦女的水平,建議女性僱員有權因分娩而享受90日有薪產假,其中76日必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14日可選擇於分娩前或後享受。倘分娩之日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則女性僱員有權收取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而倘於產假期間勞動關係才滿1年,則女性僱員有權收取在勞動關係滿1年後仍享受的產假期間的報酬,而女性僱員享受90日產假後,可視乎其個人需要再享受30日無薪合理缺勤或30日半天工作﹝第33條正常工作時間規定之一半,即4小時﹞的權利。換言之,女性僱員可因成為母親而享受最多120日假期。
﹝三﹞不同意引入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日的機制:
第44條第二款明確指出「僱員須被豁免在強制性假日工作,且不喪失基本報酬」來保障僱員可享有節日慶祝和休假的權利。若修法規定任選3日或法律指定3日公眾假日替代,都是降低了原法律對僱員休假權的保障,強性制假日變得名不符實,僱員亦未能獲得原有所保障的額外報酬或補休。
﹝四﹞非全職保障制度:
若按當局提出每4週工作少於72小時的人士界定為非全職僱員,從而取消其強制性供款、試用期、年假、預先通知期、解除合同賠償制度等保障僱員的措施,則令相關僱員受到嚴重不合理剝削,苛刻的待遇亦難以期望能吸引相關人士投入勞動市場。
建議非全職僱員與同一機構的全職人員對比工作時數,按比例獲得一定的保障﹝年假權和解除合同賠償﹞,
另外,超時工作和強制性假日工作的額外補償應參考第37條和第45條之規定,可以時薪為單位計算額外補償,例如每日工作時數等於或多於同一機構、同一工種全職僱員、或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則屬超時工作,可按第37條規定獲得相應金錢補償的權利。非全職工作者於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額外補償:額外兩倍當日提供工作所得之收入。
非全職僱員可按其工作日數而適用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長工或散工供款。
﹝五﹞其他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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