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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中央公積金補充規定

2018-02-10 04:10
  為配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下稱“非強制央積金”)的實施,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下稱“行政法規”)已同步於今年1月1日生效,主要對以下程序進行規範:
  (一)子帳戶的運作
  行政法規的第二章規範了組成個人帳戶的政府管理子帳戶、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三類子帳戶之間款項轉移、以及提取所涉及退休基金單位的結算及認購的程序及時間。例如:基金管理實體須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個基金單位的認購程序,及應於20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單位的結算程序等。
  (二)投放供款
  行政法規的第三章規範了基金管理實體、僱主、僱員及帳戶擁有人在公積金計劃的供款投放及運作須遵守的期間及程序;此外,亦訂定了僱員可調整供款金額的程序。
  (三)提供資訊
  為處理提款申請,行政法規規定基金管理實體應自接獲社會保障基金查詢相關供款子帳戶或保留子帳戶結餘的通知之日起計3個工作日內提供資訊。
  (四)計算及發放政府管理子帳戶所得收益
  第7/2013號行政法規《管理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所得的收益的計算及發放》廢止,其內容將轉由行政法規的第四章作出規範。考慮到已參與非強制央積金的市民可透過子帳戶的款項轉移,進行更靈活的投資,為配合上述的措施,有需要將過往按每月最後一日計算收益的方式,優化為每日計算收益,並將原來的收益計算期由每年的9月至翌年8月,改為每年的1月至12月。
  (五)發放政府款項
  第25/2012號行政法規《向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發放款項的程序》廢止,其內容將轉由行政法規的第五章作出規範。相關內容並沒有作出更改,維持每年由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編製及公佈有權獲發放政府款項的帳戶擁有人的名單。不被列入名單的帳戶擁有人可提出聲明異議,如聲明異議獲接納,社會保障基金將向聲明異議人發放款項。
  市民如想瞭解更多有關非強制央積金的內容,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www.fss.gov.mo、索取宣傳資料、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53-285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