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議員梁安琪指出,近來不斷有市民反映深夜飆車問題嚴重,威脅道路安全,發出的引擎聲浪擾人,妨礙附近居民休息。雖有市民報警求助,卻成效不彰,過一段時間又死灰復燃,難杜絕此等不良行為。
梁安琪說,據了解本澳多個地段例如路氹金光大道、海洋大馬路、南灣、澳大橫琴校區等,因道路較開闊、夜晚車流較少,經常吸引眾多追求刺激和速度的“飆車一族”聚集,有些甚至成群結隊在道路上追逐競馳,成為“飆車重災區”,對駕駛者和行人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附近居民亦飽受噪音滋擾。而車輛超速駕駛時如剎車需距離大、剎車非安全時間長,造成碰撞能量成倍增加,駕駛員也會隨之出現注視點前移、視野狹窄、清晰度不足等狀況,極易導致車輛失控造成意外事故,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及其他使用者安全,急需遏止此等惡劣行為。
梁安琪指出,本澳不少地段不時出現飆車情況,當局近年分別在幾個飆車熱點加裝測速裝置,但由於測速系統未能完全覆蓋所有路段,又缺乏恆常性巡查,難以打擊飆車及聚眾飆車活動,致使此等行為屢禁不止;此外,聚眾飆車是以競技、娛樂或追求刺激為目的,往往會出現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況,其駕駛者對違法意識不高、對可能造成後果的危害性則比普通超速者高。但《道路交通法》只對超速做出規管,飆車及聚眾飆車亦只能以超速論處,相關法律不符合現時的社會情勢,更無助有效遏止此等行為;與此同時,《刑法典》第277條雖規定了“危險駕駛交通工具罪”,但其要件為“對他人生命造成危險、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嚴重危險,或對屬巨額之他人財產造成危險”,方可處一年至八年徒刑。因此,在飆車未對他人造成實質傷害時,未能以此條例作為處罰依據。
梁安琪質詢當局:
1.目前當局有哪些恆常性措施打擊飆車、聚眾飆車及因飆車需要擅自拆除改裝機動車等違法行為?相關措施成效如何?
2.針對目前本澳法律對“飆車”、“聚眾飆車”這些行為,沒有精準的概念定義及合適的罰則,當局會否考慮借鑒內地先進經驗,研究修訂《道路交通法》,增設“危險駕駛罪”並訂立相關罰則,以便有效打擊飆車,避免交通意外,保障駕駛者和行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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