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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細審職介法 職介人士需考准照

2018-08-03 03:27
  【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下午與政府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主席黃顯輝會後介紹指,日後不論現職或將來欲從事職介服務的人士,均需先經過勞工局的考試,獲發“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方能從事相關職介服務。
  從事職介人士需考准照
  關於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法案建議欲申請指導員准照的人士,需符合六項條件,包括是澳門居民、具備中學或以上學歷,具備勞工局發出的“就業服務指導員職業技能鑑定證明”等,即職介指導員要先考試、取得證書,才能獲發從業准照。黃顯輝介紹,政府初步構思,是會舉行培訓課程,亦會透過網絡課程,加強介紹職介法、勞工法、外僱法及勞工局組織法等,方便居民汲取知識後再考牌。至於具體考試標準,勞工局日後會對外公開。
  對於現已從事職介服務,但未具備高中學歷的居民,黃顯輝介紹,法案設有過渡規定,只要該名從業員在法案公佈日前,已連續五年或以上從事職介服務,可獲豁免中學學歷要求。
  黃顯輝表示,現行制度中職業介紹所不得向僱員收取服務費,而該法案建議職業介紹所除了僱主外亦可以向僱員(包括本地僱員和外地僱員)收取服務費,但不能超過僱員首月薪酬的50%,令僱員受到法律的保障。至於向僱主收取的服務費則不得超過服務收費表上已訂的金額,該收費表按職業介紹所因應市場自由釐定。法案亦建議有關僱員在勞動關係滿了60日後,職介所才可向該僱員一次性收取服務費。委員會表示認同,但關注例外的情況,例如有關外地僱員在試用期間被終止了合約,職介所該如何向已離開澳門的僱員收取費用,希望政府關注。
  涉兼任公務員須將股權轉移
  法案建議公務員不得兼任職業介紹所準照持有人。 黃顯輝引述政府稱,會就“公務員透過繼承取得職業介紹所持有人的股份”這一例外情況訂定期限,讓繼承的公務員在期限內將有關股權轉移,至於具體期限則須再考慮。
  此外,黃顯輝引述政府稱,目前構思該法律的待生效期為180日,訂定180日后才生效是為了向業界宣傳相關內容,同時讓有關人士有時間參加就業輔導員的培訓課程等。黃顯輝又指,委員會已與政府完成第一輪審議工作,待政府提交新工作文本後,雙方會再繼續審議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