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愛都文物殺手案」上月開審,鄭明軒和林納麟被控「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和「毁損罪」,4日下午在初級法院宣判,裁定二人「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罪成,而「毁損罪」則因證據不足而罪名不成立,鄭明軒被判罰3000元,林納麟則被判罰4500元,林曾因交通事故被判緩刑,故正此期間法官結合兩罪判處單一刑期 1年 5個月 15天,緩刑 2年。
前年舊愛都酒店外牆上出現「文物殺手譚俊榮」的直幡,時任學社理事長鄭明軒和現屆理事林納麟,其後被警方帶走及通宵扣查。二人被控「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和「毁損罪」,法官梁鳳鳴宣判時表示,因舊愛都酒店是財政局所擁有,酒店有圍牆、圍板和鐵絲網包圍,網門也有鐵鏈鎖上,按一般理解都可知,公眾是不可自由進出的地方。而唯一可進出的洞口,只有30吋乘30吋,以成年人來說,只能用「爬」的方式進出,不能正常行走進去,因此認為二人作供時稱,不知道是限制進入的地方,此講法不合理,裁定二人「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罪成。但考慮到二人初犯,加上犯罪情節及危害程度屬一般,故判罰金代替徒刑。而因「文物殺手譚俊榮」直幡未能證實是二人掛上,也沒有證據顯示鐵絲網是被告破壞,因此「毁損罪」罪名不成立。
鄭、林判後受訪時表示,會研究判決書後再考慮是否上訴,而對於判決,林納麟認為案件程度很輕微,質疑是否這樣都要判緩刑。鄭明軒稱,「我地都見到有其他市民曾出入愛都,點解只是我們有這結果?大家都可以思考下。」對於「文物殺手譚俊榮」的看法,鄭明軒表示,這個直幡已在審議期間多次談及,已成事實,而這幾個字能夠進入公眾的語彙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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