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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部港澳條例 出現臺灣與台灣寫法

2018-10-08 03:54
  【中央社台北7日電】“立法院”法制局研究發現,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有50處寫法使用「臺灣」,但20年前修法過程誤植,造成另3處寫「台灣」,同部法律不同寫法,建議法律用字用「臺」字以符合法制作業一致性。
  “立法院”法制局研析,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有3處使用「台灣」的字眼,其他條文計有50處使用「臺灣」的文字。同一部法律,同一意義的用字,卻用不同寫法的文字,除了違反法制作業要求一致性的規定,也與戶籍法等法律規定未合,戶籍法第24條及第48條之1均採用「臺灣」用字而非「台灣」。
  法制局研究指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於1997年4月2日“總統令”制定公布,第24條是用「臺灣」文字,直至1998年6月1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4條條文時,其第1項及第2項又出現「台灣」、「台港」或「台澳」文字;但同條第3項規定,「香港或澳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應予規範之相關事宜,得由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另定之,不受商港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出現的是「臺灣」用字。
  至於為什麼會發生在同一部法律裡,用字不一致的情況,法制局指出,「經查,容係原委員提案及協商後誤植原條文所致。」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項及第2項修正前原採用「臺灣」文字,修正後卻改為「台灣」,「未有立法修正之提案與說明」。
  有關「臺灣」與「台灣」,何者才是正確的「法律用字」,“立法院”法制局最近完成的「臺(台)灣之法律用字探討」議題研析認為,建議「法律用字」用「臺灣」。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法制局掌理:關於立法政策的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關於法律案的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關於外國立法例及制度的研究、編譯及整理事項;關於法學的研究事項;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
  目前檢視主管機關大陸委員會網站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全部條文用字,已經一致使用「臺灣」。不過,一些民間和政府網站所列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在第24條條文還是仍然呈現「台灣」的文字寫法,同部法律用字沒有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