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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網安法 不會檢視網絡內容

2019-06-07 03:56
  【本報訊】立法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網絡安全法》,列席的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多次重申,網安中心不會介入日常應由監管實體進行網安的管理活動,法案只是建議對實時流經的數據進行安全的檢視,強調不會對網絡內容進行檢視。法案最終獲細則性通過。
  議員蘇嘉豪關注網絡自由流通及通訊自由,以及對於視聽廣播機構亦列入適用範圍有保留。黃少澤回應時強調,預警及應急中心不會介入日常應由監管實體進行網安的管理活動,法案只是建議對實時流經的數據進行安全的檢視,強調不會對網絡內容進行檢視。法案第8條2款清楚執行時不會踩入網絡言論,而諮詢過程及法案設計亦是按此方向。
  司警局資訊及電訊協調廳長陳思晶補充,“網安法”的原則是“誰運行、誰負責”,會由行業實體自行制定行業指引技術,因各行業的風險不同;而網安中心只會制定一般性指引,相關標準不會涉及網絡內容管制,指出內地是有內容制度的標準,但“網安法”是沒有的規定作出內容規範的標準。
  至於視聽廣播機構在網絡安全的責任,黃少澤重申,網絡安全的監察不會涉及內容、亦不涉及IP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若市民認為執法有問題,可透過監管實體、行政申訴向法院、檢察院或廉署作出投訴;亦有“個資法”等規定追究相關人士的責任。
  至於蘇嘉豪憂慮政府會以網絡安全為由封鎖網站,黃少澤表明,警方無權封鎖網站,警方只有義務檢測網絡風險,以及向關鍵基礎設施發出風險指引,但基於安全理由,營運者自行決定封鎖。他又強調“網安法”四方面的義務非常清晰,特別義務與一般義務均不包括封鎖網站,“如果我哋要求(營運者封網),呢個第一樣嘢係:違法,第二樣嘢:佢(營運者)做咗、佢都違法!”他又提醒營運者若出現嚴重情況亦不封鎖網站而導致客戶損失或社區出現癱瘓,除了是沒有履行“網安法”所規定的義務,亦可能要承擔其他責任。
  至於議員林玉鳳關注法案指出檢視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數據資料是否只由司警局負責,黃少澤回應指出,法案清晰只是由司警局進行,由司警局負責亦是基於法律配備、技術力量及打擊犯罪之間的關係問題,且警方專責檢視是有國際慣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