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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選委選舉日 不得透露投票意向

2019-06-07 03:56
  【本報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6日召開15次會議,主要討論即將出台的第3號指引,即6月16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日的注意事項。選管會主席宋敏莉會後表示,第3號指引內容與上屆基本一樣,規定6月16日,投票人不得在投票站內或建築物外一百公尺範圍,透露即將作出或已作出的投票意向,違法者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宋敏莉續介紹,指引並規定投票人在投票日,禁止在票站使用任何通訊器材;投票日亦禁止在投票站或相關建築物周圍進行違法競選宣傳,否則會被刑事處罰。選管會稍後簽署指引後,將正式公佈。有興趣的人士可透過行政長官選舉網站或新聞局網站查閱指引詳情。
  選管會將於6月8日及9日續提供公共行政大樓地下演講廳的場地,供不同界別和界別分組申請使用。宋敏莉表示,社服界已表示有興趣使用場地。勞工界及教育界則自行舉辦宣傳會。
  另外,選管會已收到十一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擔任選委名單,尚差一名替補名單,暫時未收到替補消息。按照特首選舉法,人大替補名單最遲可於特首選舉日前三日提交予選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