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會關注青洲山的保育問題,廉署就青洲山的調查中指,文化局未有嚴格遵守《文化遺產保護法》,未有積極推動修道院等建築的修復工程。
據廉署掌握的資料顯示,文化局曾於2017年10月去函地段業權人滙新發展有限公司,指修道院的建築缺乏維修保養,要求該公司盡快展開修復及保養工程。其後,文化局應業權人的要求提供了修道院的設計圖紙、建築材質等資訊,但直至現時為止,修道院的維修工程仍未展開,甚至連工程准照的申請仍未遞交。
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第39條的規定,被評定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應實施文化局經查驗後認為對保護該等不動產屬必要的工程,如工程未能依期開展或完成,文化局可按現行法例的規定促成強制實施,有關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廉署認為,既然法律已賦予文化局充足及有效的手段,文化局便應積極推動以至實施相關的修復工程,切實承擔起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定義務,而不能任由青洲山以及修道院等建築繼續處於雜亂無章、殘破不堪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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