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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調查青洲山保育 政府部門無嚴格守法

2019-06-25 03:43
  【本報訊】青洲山長年陷業權糾紛,廉署經查後認為,沒有足夠的跡象或證據推翻物業登記所確立的業權以及地籍圖所劃定的土地範圍及面積,但對於青洲山地段的保育及規劃,政府專責部門未有嚴格遵守《文化遺產保護法》及《城市規劃法》的相關規定。
  今次廉署是因應去年社團的投訴而就青洲土地取得業權、劃定範圍及計算面積的過程展開調查。
  投訴人質疑政府部門對青洲山的保育不力及規劃不周,對山體及景觀造成破壞。廉署調查發現,政府相關部門的確存在未嚴格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及《城市規劃法》的規定處理青洲山的保育及規劃的情況。
  應青洲山地段原業權人江昌(澳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申請,工務部門於1997年12月及2005年8月發出標示編號2506土地的街道準線圖。2011年8月,已購入該地段的滙新發展有限公司申請發出街道準線圖。2014年2月,工務局回覆表示,由於該地段屬“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研究範圍內,在有關計劃定案前,未能發出街道準線圖。
  根據廉署取得的資料,1996年10月,澳葡政府曾經制定“青洲區重整研究計劃”,將青洲區劃分為26個地段,對每一地段的用途、可建高度及其他建築條件作出詳細規定;因應澳門社會的發展,工務局從2008年開始研究制定新的規劃,2010年10月完成“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2011年2月對外公佈及聽取公眾的意見。
  “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將青洲區劃分為53個地段,各個地段有不同的發展用途,例如綠化保護、公共房屋、社會設施及商住用地等,其中標示編號2506的土地被劃分為8個不同用途的地段。有關“整治計劃”將部分青洲山山體及修道院遺址作綠化保護區及公共設施用途,亦將部分山腰以下的山體及山體以外的土地列為商住用途。
  因應《文化遺產保護法》生效及青洲山被評定為具文化遺產價值的場所,“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已不符合實況,工務局於2014年8月啟動修改“整治計劃”的程序。2017年12月,工務局根據文化局的意見修訂了“整治計劃”的部分內容,將綠化保護區擴大至整個青洲山山體,縮減了容許興建建築物的土地範圍,降低了部分地段建築物的最大許可高度。
  但是,工務局上述對“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的修訂,既未進行公開諮詢,也未對外正式公佈。廉署認為,“整治計劃”與《城市規劃法》中規定的“詳細規劃”性質相似、作用相同,因此其內容的修訂須按照法律第4條規定的“透明和促進公眾參與原則”,聽取城市規劃委員會、公眾及持份者的意見,並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公開原則”,正式對外公佈。
  根據《城市規劃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在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生效前,工務局以及其他公共部門繼續沿用現存的城市規劃及城市規劃研究的指引及原則。廉署認為,青洲區本身不是“白區”,“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在規劃層面仍有約束力,工務部門在審批青洲區的建築項目時,必須確保“整治計劃”所訂定的建築條件得到遵循。
  日前城市規劃委員會討論青洲山腳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的土地的規劃條件圖時,工務局代表曾經指出,該規劃條件圖草案是在2010年“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的基礎上編製。工務局本身應十分清楚,由於2010年“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部分內容不合時宜且不符合《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必須依法作出修訂,而且相關的工作正在進行中。
  廉署認為,工務局未完成“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的修訂就批出建築項目的規劃條件圖,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這種未檢討規劃先批准項目的做法不僅本末倒置,難免令人產生“偷步”的質疑,而且會導致規劃的效力大打折扣,不符合《城市規劃法》第4條規定的“合法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