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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對沖解僱賠償 團體促教青局快糾正

2020-06-19 03:09
  【本報訊】今年3月,中級法院裁定私立學校不得以教師公積金對沖解僱賠償,認定設立公積金旨在確保教師退休權益,而非保障學校能夠支付解僱賠償,但有部分學校卻疑似繼續用公積金對沖解僱賠償。新澳門學社跟進要求教青局盡快糾正私立學校教師公積金與無理解僱賠償對沖條款。
  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立法會議員蘇嘉豪昨日表示,目前收到數十宗相關教師投訴。公積金是根據《私框》第43條設定的強制退休保障,解僱賠償則是按《勞動關係法》第70條規定的強制勞動保障,兩項制度原意不一,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被曲解為「容許對沖」。但據學社瞭解,至今仍有不少學校繼續採取對沖,亦有近期被無理解僱的教師仍被剋扣部分公積金款項。
  蘇嘉豪認為,根據《私框》規定,各校的公積金章程須交教青局備案,質疑當局多年來無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對沖條款,導致不少教師蒙受損失,教青局應盡快全面覆核各校已提交的公積金章程,要求有關學校在期限內糾正對沖條款。
  有意見主張應支持私校參與非強制中央公積金計劃,以解決對沖問題,學社認為這是方法之一,但可預見仍有學校不願加入,強調教師不論參與中央或私人公積金,依法均不得對沖。因此,嚴肅糾正和杜絕私人公積金的對沖條款依然有其必要,當局也應鼓勵近年被剋扣公積金款項的教師盡快跟進投訴。
  此外,根據勞工局資料顯示,自《私框》於2012年生效至今,當局就私校教師有關解僱賠償或公積金的投訴僅開立18宗個案,同時投訴兩者僅得2宗。新澳門學社質疑,勞工局過去由於未準確理解《私框》立法原意,導致偏差處理教師投訴個案,甚至可能打撃教師的求助信心,而導致歷年個案異常偏低,部分不服的教師只能被迫耗費時間和金錢尋找司法救濟,新澳門學社要求勞工局檢討和改進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