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討論並通過《修改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案。法律將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將來投考司法官的培訓及實習,必須具有至少四個學年的法學課程學位,且取得學位後在澳門工作至少兩年才合資格。
除提高投考門檻,審議法案的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介時提到,甄選時增加不具淘汰性的專業面試。法案又提高對實習員的要求,如實習員明顯表現出無心向學或行為有悖於司法官職務的尊嚴,可被科處開除處分。此外,法案修改《司法官通則》中關於司法官團職程的任用方式,完成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及格者,須通過三年的定期委任,方轉為確定委任。對於沒有參與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人士,獲任用為司法官的要求亦提高,由實際從事須具備法學士學位方可從事的職業至少五年,改為十年。
會上議員林玉鳳關注到有關司法官的任用方式,是由甚麼人評核可轉為確定委任。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表示,法官委員會或檢察官委員將評核有關人士是否適合獲司法官的確定委任,而司法官的三年定期委任則是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的權限。司法官培訓實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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