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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培訓實習制度 行會修訂完善三內容

2020-07-17 02:49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7/2001號行政法規〈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配合第9/2020號法律《修改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的生效,有必要對第17/2001號行政法規作出修改。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錄取試制度的甄選方式及成績評核制度作出完善。基於第9/2020號法律引入了專業面試作為錄取進入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其中一項甄選方式,法規對專業面試的評核訂定了評核因素及加權。此外,為釐定投考人的名次,法規對法律知識考試、語言能力考試及專業面試亦訂定了加權。
  二是對培訓課程及實習的評核制度作出完善。法規對課程階段及實習階段的每一評核部分的評核因素均訂定加權。就課程階段,法規規定實習員必須在所有核心課程單元及課程階段的最後成績皆及格,才能進入實習階段。就實習階段,法規訂定實習員須在實習結束前進行知識評核試。此外,對於最後成績相同的情況,增加有關優先排序的標準。
  三是完善課程階段的內容。為更好組織課程階段的不同修讀內容,對課程階段的培訓作出重新編排,使課程結構及其所包含的內容更加完備。法規規定課程階段包括法律理論與實踐培訓、專業資格的司法培訓及特別補充培訓。就理論與實踐培訓,法規規定理論培訓與實踐培訓同步進行,並引入了核心課程單元與附加課程單元所包括的培訓內容。就專業資格的司法培訓,考慮到實際需要,檢視及調整了培訓內容。就特別補充培訓,法規以舉例方式列出了可作為補充培訓的內容。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