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上午10時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是次討論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代表稱,新文本在全資、控股和參股公共資本企業有不同層次的監管,同時會設立主管部門,是以股東身份作監管。
閉門會議約兩個半小時,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李靜儀會後向傳媒總結稱,新文本進一步清晰定義,主要分為全資、控股、參股和附屬企業等,新文本明晰法案主要規範全資及參股企業,而對於政府佔資本較少的參股企業則參照適用部分條文;附屬企業由母公司作監管主體,不是由該法直接監管。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公共資本控股企業有兩個要素,包括由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持有出資、具控制權的公共資本企業;若由澳門特區或其他公法人直接出資持有,但不具備控制權則屬參股企業,核心要素在於政府對公司或商業企業在經營及運作施加控制性影響,包括投票權和資本額出資比例等。
李靜儀又表示,新文本進一步清晰法律適用範圍,除了設立於澳門特區的公共資本企業,在本法律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澳門特區以外設立的公共資本企業,但與公共資本企業設立地法律有抵觸的情況除外。政府希望體現政府出資,公帑要合理運用,希望整個制度有基本監管,包括後續評核等。
政府對外公佈資訊平台顯示,持有超過50%財務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有16間,少於50%有7間,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指出,將來法律生效後數量有變化,目前政府出資比例為1%的澳門電訊,政府將來不再出資;行政公益法人持有的公共資本企業不納入該法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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