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建議,被定為不具參選資格人士在一定期間內不能再參選。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諮詢文本沒有列明喪失參選資格狀態的具體時間,政府希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而參照香港選舉法,喪失參選資格時間為 5年,5年後可再次參選。張永春認為,喪失參選資格期間不應短過 1屆選舉,例如立法會選舉是 4年 1屆,行政長官選舉是 5年 1屆,若短至 2年或3年沒有效果,但又不可無限延期至永久,未必符合實際情況。至於期限如何計算,他稱由選管會宣告不具有參選資格起計算。 張永春指出,過往立法會選舉參選人是否存在不擁護《基本法》和不效忠澳門特區的資格審查,涉及國家安全範疇,立法會選管會難以應付,因此建議交由有權限、有能力和有手段做好資格審查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更合適。他強調,行政長官選舉、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選舉和立法會選舉的參選人均是澳門特區政治制度重要人物和組成部分,因此要嚴格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基本原則,將資格審查法定化。(謝娜娜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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